(桂林一家4S店离职员工加客户微信推销)(1)

维修师傅与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由王先生提供)

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新闻热线2834000称,4S店一个离职的汽车维修师傅前不久加了他的微信,向他推销低价汽车维修和保养业务。当前反诈骗宣传铺天盖地,而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这让他忧心忡忡,不知道后续还会不会有其他麻烦事。

事件:4S店离职员工加客户微信推销

8月17日,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5年前,王先生家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速腾轿车。这些年来,车辆一直在临桂区一家名为长久博众的4S店做保养。

今年8月12日上午,一个自称是大众汽车维修师傅的人在微信上添加王先生为好友:“您好,我是大众汽车专业维修师傅,车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我,维修保养五折。”

“对方竟然可以这么精准地找到我?”王先生立马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于是询问对方是不是长久博众那家4S店的,对方回答说是的,还说刚从那里离职,自己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让王先生关照他生意。

“你离职了,怎么能带走我的个人信息?”王先生追问那个汽车维修师傅,是通过哪个渠道拿到他的联系方式的,并表示自己要向4S店投诉和要说法。对此,那个汽车维修师傅赶忙表示道歉,称“生存不易,请谅解”,然后终止了聊天。

王先生随后联系上了长久博众4S店服务总监俸女士,并通过微信将自己和那名汽车维修师傅聊天的全部内容发了过去,同时也将师傅的微信头像照片传了过去。俸女士回复说,这名师傅是店里以前的一个维修技师,店里发现他要开修理厂后就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前店里警告过他不要带走客户资料,但他也说过可能会“扫街”,如果他这么做的话,店里就管不到他了。

俸女士告诉王先生,客户信息是店里的关键资产,他们当然最不希望客户资料泄露,并且店里就客户资料保护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员工就职要签保密协议等。得知王先生要报警,俸女士表示他们会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来,他去长久博众4S店保养车辆,从没跟那个修车师傅有过联系。另外,他也没在车上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正常情况下,对方不会有自己的号码。再加上这个师傅刚从长久博众4S店离职,他觉得4S店没有把他的个人信息资料保护好。

疑惑:因何获得客户资料

8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那名汽车维修师傅的电话。记者介绍了王先生投诉的情况后,询问这名师傅是从哪个渠道获得王先生个人信息的。这名师傅没有回答,直接挂了电话。

在和王先生沟通过程中,俸女士提到修车师傅能通过“扫街”等渠道获得车主的电话。这是如何做到的?

记者采访了我市一家修车店的蒋师傅。蒋师傅介绍,确实是有修车师傅通过“扫街”来获得车主的电话,但仅限于那些把手机号码留在车上的车主。

8月18日,记者采访了长久博众4S店负责人俸女士。她介绍,收到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后,他们店很重视这个问题,也第一时间联系了那名离职的员工,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

关于店里对客户资料的管理措施,俸女士说:“客户资料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无形资产,我们公司对客户资料非常重视,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管理的措施,但是具体哪些措施属于公司机密。如果公安部门来调取的话,我们会如实告知。我们公司对所有员工入职都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对公司的机密、包括客户资料等都有约定。无论员工在职还是离职,这份协议都有约束力。”

俸女士表示:“员工离职后,他的职业选择我们是没办法干涉的,至于他许诺客户五折保养优惠,是吸引客户的一种方式,我们也无权干涉。至于他通过什么渠道获取客户信息,我们不清楚。我们公司对客户资料是非常重视的,如果他真的从我们公司非法窃取了客户的信息谋取私利,作为受害者,我们会保留向他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已就此事向临桂公安局二塘派出所报了警,民警获悉情况后表示会安排相关办案部门调查和处理。

律师: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针对王先生购车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鑫谈了自己的看法。

蒋鑫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后依法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泄露王先生个人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蒋鑫还表示,王先生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泄露个人信息,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之规定,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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