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从结为夫妻之日起,除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外,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一方未经允许,便擅自处理,结果会如何?今天的故事,就从一起丈夫擅自处分房产的案子说起。

纠纷缘起 丈夫擅自处分房产

2020年底,秦女士偶然发现丈夫王先生竟然将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给卖了。虽然这套房子是动迁安置房,且一直由公婆居住,但当初自己也补贴了一部分房款。如今卖房怎么都不和自己商量一下,卖房取得的钱又去哪了?

在秦女士的盘问下,王先生交代,卖房是为了置换一套离家更近的房子,这样方便照顾老人。至于卖房的进展,房屋钥匙已经交给买家,但双方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尾款也还没收到。

秦女士心想,或许事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于是,她和王先生联系中介公司,表明不同意出售房屋,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秦女士认为,购房者明知王先生的婚姻状态,却未要求秦女士在合同上签名,存在过错。

冲突升级 买方拒绝解除合同

购房者张先生一家得知这一消息后,又懵又气。因为这套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还有一段时间才能办理过户,因此在买房时他就和王先生商定,先入住,待过户之后再支付尾款。

如今一家三口已经入住了几个月,如今怎么突然就变卦了?

张先生认为,签订合同时自己核对过房屋的产证信息,由于房产证上只有王先生一人的名字,因此合同也只有王先生一人签字。此外,张先生认为,除尾款之外的其余购房款半年前就已经支付到王先生账户,秦女士作为妻子不可能毫不知情。

因此,张先生坚决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且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是王先生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男子自己的房子被邻居卖(被丈夫悄悄卖掉的房子)(1)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和秦女士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二中院。

矛盾化解 承办法官多次调解

收到这起案件后,合议庭认为虽然王先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但他和张先生一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考虑到张先生一家已经入住房屋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而且秦女士的公婆确实有置换房屋的需要,因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许更为合理。

但如果像秦女士所说,她并不知情,那么王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确实可能侵犯她的权利。

男子自己的房子被邻居卖(被丈夫悄悄卖掉的房子)(2)

为了能够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秦女士不愿出售房屋,是因为房价涨幅较大,而房屋出售价格偏低;张先生一家也并非坚持主张违约金,而是希望能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表示愿意补偿部分金额。

于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承办法官会同双方开展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由张先生补偿5万元,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和秦女士撤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若是购置生活用品等基础日常支出,夫妻一方可以单独作出决定。但对于买卖房屋、投资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事宜,则应由双方平等协商

同时,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需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购房者务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防止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情况,保障后续手续顺利进行。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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