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真题及详解
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36分)
【答案与解析】
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和相关惯例为依据。信用证的审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侧重。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600》对信用证的审核。经审核,信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证开证日期填写有误,应修改为2010年12月29日前。
【解析】合同规定信用证应于2010年12月29日前开立,因此在本题中对需要对信用证开立的时间做修改。
2信用证有效期有误,应修改为“20110321”。
【解析】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日期未做规定,银行拒绝接受处理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在本题中,合同中没有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最后装运期为2011年2月28日,则信用证有效期应至2011年3月21日。
3信用证到期地点有误,应将“TURKEY”改为“CHINA”。
【解析】原信用证土耳其(TURKEY)到期不利于受益人掌握,因为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则意味着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到达国外银行柜台,这对受益人不利。因此,以交单人所在国家即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家(中国)为合理。
4开证申请人有误,应将“AORE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改为“AERO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
【解析】申请人应该与合同上规定的一致,不能有拼写上的错误,以免将来单证不一带来麻烦。
5汇票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45 DAYS AFTER SIGHT”修改为“AT SIGHT”,并修改汇票受票人。
【解析】合同规定使用即期汇票(SIGHT LETTER OF CREDIT),而信用证却规定见票后45天付款(45 DAYS AFTER SIGHT),应修改信用证,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此外,汇票受票人应为开证行(FNNBTRISOPS, FINANSBANK A.S.ISTANBUL)或付款行,而不应该是开证申请人。
6转运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修改为“TRANSSHIPMENT: ALLOWED”。
【解析】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is allowed),但来证中却禁止转运,故必须修改信用证,否则有可能由于实际运输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造成单证不符。
7装运港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ANY CHINESE PORT”修改为“QINGDAO”。
【解析】合同规定装运港为青岛港,而信用证却规定装运港为“ANY CHINESE PORT”,这显然与合同要求不符,必须修改。
8卸货港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TURKEY”修改为“IZMIT”。
【解析】合同规定卸货港为Izmit港,而信用证却规定卸货港为“TURKEY”,这显然与合同要求不符,必须修改。
9最迟装运日条款填写有误,应将“20110128”修改为“20110228”。
【解析】合同中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故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应填写为“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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