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环境卫生管理站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李某在内的47名工作人员,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3.6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九级伤残的,给付伤残保险金2.4万元;因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保险期间,原告李某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并认定原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李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0476.69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李某申请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原告李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符合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判决结果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仅是原则性的一般规定,考虑到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管理的范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不能为超标电动车办理驾驶证的客观现实,故对免责条款内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应按普通大众的日常理解和认识来判断,即具备办理相应驾驶证等证照条件的狭义机动车,而不应包括超标电动车。因此,原告李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不应属于本案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赔付原告李某保险金2.4万元,按照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的约定赔付原告李某保险金3.6万元。

综上,该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赔付保险金6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引发了争议。原告李某无法为超标电动车申领合法有效驾驶证,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如果对原告李某的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免责事由中的“机动车”,显然不符合通常理解,对李某也是不公平的。由于该免责条款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李某的解释,因此,原告李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不能认定为免责事由中的“机动车”。(乔洋)(刊登于河南法制报2022/9/6第12版)

三轮电动车没买保险被扣了(超标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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