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遥远的大海中央有一座“人人之岛”,岛上安宁的住着一百多位初心部落的族人。当他们生活了几万年的小岛在最近的几千年里逐渐“沉没”以后,酋长和族人们心怀彷徨和焦虑被“裹挟”到了“孤独之岛”,从而开启了一段与祖先的内心喜好不同的人生游戏。虽每日面向未来,却心盼从前,他们还能找到回家的路重返家园吗?......

摘自原创《初心部落,找回失落的家园!》第二部分:文明2.0--“勇敢者”游戏 /续上:

三、保险,能保障保民的利益最大化吗?

关于保险的二三问(第42篇保险能保障保民的利益最大化吗)(1)

1、保民在理赔中遇到是哪四类问题?

(1)信息不对称沟通有误区,引发赔偿纠纷不断:导火索通常为理赔金额与被保人自我预期不符。而造成这一局面大致原因有:理赔条件不符(不在保障范围、资料欠缺、超过时限等);忘记缴费,过了宽限期;被销售误导;销售没误导,但投保人误解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隐瞒了部分实情……。这些重要起因,一是源于信息不对称,甚至为了个人利益故意而为的,二是赔偿约定及协议确实过于繁杂,一般投保人很难全面了解透彻。

(2)保险公司强力管控资金收入中赔付支出比例的问题。

查到网上资料,“2018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理赔统计,产险保费收入10770亿元,理赔5897亿元;寿险收入20722亿元,理赔4388亿元;健康险收入5448亿元,理赔1744亿元;意外险收入1075亿元,理赔267亿元。平均理赔/保费收入仅为32.4%”;“2018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3.8万亿,赔付不到1/3”;“世界500强保险业头把交椅的美国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其2019年实现归母公司净利润814亿美元,合计每天净赚人民币15亿元,将近中国平安的4倍”。世界各地保险公司理赔/保费收入比都不高,意味着收取的保费其实大多数并未返回给保民做赔付使用。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费收入,一部分是投资收益,用保民的钱做投资的收益最后也交给了保险公司。

(特别说明,本书援引网上查到的资料或报道数据,可能不会很精准,我仅用作定性的分析,不做定量的考究,如有少许差异敬请谅解)

看到我们信任的、去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利润之高、理赔比例之低,那些一生追随保险公司的保民们是应该前去恭贺,还是暗自悲伤?

(3)保险公司拒赔问题。最近有看到一则新闻“美国确诊超40万!保险公司担心赔付会引发破产,拒绝为新冠肺炎买单。”想想也正常,如此人类浩劫,最终都要保险公司买单,保险公司当然不乐意了,但保险公司有没想过协议怎么签的?保险的目的是什么?保险的存在不就是为了这一天能出手相助吗,怎能拒绝买单呢。记得前几年,广州大暴雨淹了非常多的车,车辆进水后损毁严重。但车主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没有买专门的涉水险就不予理赔,后来在政府的协调沟通下,才将涉水的损坏也计入到车损险。后来涉水险就并入了车损险当中了。保险公司的策略是:能不赔就不赔,实在运气不好我宁愿选择破产,也不想额外掏钱。想一想,在纯粹利己、深度中心化的规则设计中,保险公司的做法也很容易理解,换了我是保险公司大股东我也可能这样做。

(4)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资金严格管控问题。相信大家都知道“2020年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解散”,安邦保险集团是曾经的世界500强,总资产最高达2万亿元的“大”公司,由于董事长涉嫌经济问题,经营投资方向出现了偏差,最后到申请破产的结局。这里延伸出几个疑问:保民交的保险金到底是谁的钱?谁有权控制、谁有权监督、谁有收支的知情权?在保险人自交、自保的“保险游戏”中,真的需要一个独立的“二传手中间商”的存在吗?

2、综上所述,保险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它不会优先保障保民的利益。

三百多年来,在保险公司游戏规则设计上有着巨大缺陷。本应作为全心全意服务保民的保险公司,与保民之间却是利益矛盾体的关系,既只有压制对方自己才能最大获益。这是属于不对称、零和博弈类型。博弈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缴费,但控制权及话语权却都在收费者的手中,所以双方谁主动、谁被动,谁获益、谁受损一目了然。松散且信息不对称的保民,即使人数再庞大,也无法和体系化的密不透风的运转机构相抗衡。

四、比较案例:企业内部的“保险”,工会职工互助基金(有的也叫职工互助保险)

关于保险的二三问(第42篇保险能保障保民的利益最大化吗)(2)

有人会说互助基金与商业保险性质不同,没有可比性,今天我是故意拉到一起进行比较分析的,就是为了更清晰的揭示核心要点。先说一下普遍存在的“企业内部职工互助基金”的运作方式,估计我不细讲不少读者也是清楚的。

1、先说与保险公司运作类似的5个地方:

(1)成立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执行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规范、标准,收费、受理补助申请、核实申请、发放补助、管理资金(相当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2)职工(被保障人)每月要定期交纳固定金额的互助金(保险金),缴纳互助金的职工自愿加入,越多越好;

(3)按协议或规定,当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身故、家庭成员重大变故时,由本人申报、出具证明,由执行机构进行核实核查;

(4)核实后,机构按协议或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助(赔偿),并持续跟踪核实真伪;

(5)当互助基金留存较多时,执行机构有权在授权下进行理财,确保资金增值收益;

2、再说与保险公司不同的地方,以下6点是关键:

(1)资金控制权。互助基金管委会对资金池没有所有权、控制权,只有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权、顾客服务权。互助资金属于全体参加互助的职工所有,其他企业、管委会、银行均不得擅自调用;

互助金的理财收益也充入互助金,归全体被保障人所有;

(2)信息透明。所有互助资金的进账、出账、每月统计分析均对所有被保障人公开,每个被保障人都有权知道账目的具体详情。

被保障人可以做到彼此互通信息,也可以做到互相监督、举报;

(3)全体监督。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工作完全接受企业和全体互助职工的监督,财务上接受工会的审计。管委会工作接受全体保障人监督与满意度考评,工作人员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即使赔偿后,也可以有专人进行监督、复核、跟踪,发现问题向管委会汇报,复查结果报告向全体被保障人公布。

(4)不存在运营利润。企业互助基金一般没有所谓的结余与利润指标,也没有所谓利润分红,基金能良性运行即可。管委会及办公室成员按规范要求工作,接受工会和职工的考核。工作人员拿工资和奖金,其年终奖金多少与互助金的结余无关,与理财收益无关(理财如有高收益,可另行约定奖金),只与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有关。

(5)互助资金有效返回率极高。由于没有佣金提成、没有营销、没有广告、没有太多行政成本、没有利润分红、没有随意对外投资、没有所谓的三差,职工宝贵的互助资金几乎没有浪费。因此互助资金池中最终返还给职工,作为赔偿金的占比很高。

(6)补偿标准灵活可调。当互助金结余高企时,可以调高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而互助金结余不足时,可以降低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财务及标准信息公开,互助人都被一视同仁的对待。所以互助金既不会出现大量结余,也不会出现亏损,更不可能破产和挪用资金。

由于互助基金的公开透明、不求利润、返还率高、考核公开、职工能得实惠等特征,所以不少企业主、社会慈善人士很热衷往此类基金里面“无偿充值”。

经过比较,其实互助基金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是管理者扮演的身份不同:互助基金机构和被保障人之间是纯粹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者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获得相应待遇,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利益矛盾体。

因此互助基金能尽最大努力保障互助人的利益、提高满意率,而不是优先保障管委会的利益。这套规则的核心要点回答了“保险金属于谁?”、“保险公司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假如保险金是保民自己出的,被保障人又是自己,那么保民们有必要自己出钱给自己请一个“控制者”和“保险金二传手”吗?

说到这里,已经给我们展示了升级保险底层规则的一线曙光:在信息时代每个保民都将成为了独立的信息中心节点,可摒弃中心化的纯粹利己主义思维,构建“保民自己的保险公司”。此内容将在本书的第四部分再详细探讨。

当几千年前社会剩余财产开始出现,人们生活开始充裕,我们的祖先不假思索的优选了“利己优先”的策略,进而成为文明游戏新版本的“第一规则”。新版游戏一开始上线,就以极快的速度关闭了持续几万年自然形成的“平等对称、同类互助”的大门,而开启了另一扇从未打开过的闸门......。回望走过的路,尽管发展快速,却有更多的焦虑与无奈同行。

(未完待续、每日更新,先连载后刊发,谢谢支持!原创艰辛,请尊重创作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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