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的保健食品功能(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1)

国家允许的保健食品功能(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2)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等,如:处方、药、医、防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除“®”之外的符号;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在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中,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

商标名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在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等,简称为“灵丹”不宜。

注册保健食品中单一原料产品应以原料或原料简称命名。如使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作为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通用名不应简称为“虫草粉”。

注册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注册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命名。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或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以“L-抗坏血酸钠”或“维生素C”“维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钙”或“钙”命名,不宜用“Ca”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征求意见稿附录明确,14类词意或词语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

第一类是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第二类是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原料简称除外。

第三类是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

第四类是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词语,如:处方、药、医、防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禁止表达,如:百战百胜、金枪银鞭、命门等。

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禁止表达,如:辅助降血压、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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