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XX公司欺压、奴役员工,不同意无偿加班就辞退”、“X校教授婚内出轨与学生乱搞”、“XXX公司欺骗消费者,与强盗无异”... ...这些标题是不是很眼熟,很多当事人觉得,如果我也遇到了这种事,也一定要用这种方法出口恶气!然而,一不小心,你恶气出不了还得打掉牙和血吞。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名誉权纠纷案件,能检索出判决、裁定等71881个,其中一审驳回诉请的仅占比10%。网上发文不慎重,轻则删帖公开道歉,重则面对上百万的赔款。可谓是“发帖一时爽,追责火葬场”。

名誉权怎么辩解(不懂名誉权先别轻易)(1)

怎样在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础上,发文解气呢?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一、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业内享有盛誉,发现杨某某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XX是什么鬼?》,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的批评。从文章名称“什么鬼”,到文中“众矢之的”“在亲密战友身上开刀”“诈骗”“贪婪本性”“强盗”“抢劫”“耍赖”以及“鬼东西,滚出去”等大量用语和描述,皆存在贬损声誉的情形。且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阅览量、评论量过万,于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某删帖道歉并赔偿601000元。

庭审过程中杨某某未能就其文章内容举证证明内容为真,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亦举证杨某某文章中存在诽谤事实,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篇文章所述内容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真实性,且文中充斥着诸如“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无耻”“贪婪”“滚”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舆论监督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涉案文章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足以引起读者对的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导致企业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判赔241000元。

上面这个案例是否意味着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在文章中使用贬义词呢?不尽然。

能不能使用贬义词,关键在于“该不该骂”。本案中杨某某未能证实公司“该被骂”,自然不能使用贬义词、更不能发表虚构的文章。

假设杨某某确实掌握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公司存在“诈骗”、“强盗”、“抢劫”的行为,他在文中的批评就很可能被列入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假设他的举证仅能证实公司行为有不妥之处,未能达到“诈骗”、“抢劫”的程度,他的评价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二、 李某某与车某、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2019年2月2日、2月3日,被告车某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南京:曝光东航小三让原配帮她找小四”、“南京东航女后续故事”两篇文章,文中点名公布了原告的工作单位、微信图像、名字缩写等,并使用了“下贱”、“贱人”、“贱货”等用词,对原告李某某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两篇文章截止到2019年2月11日阅读量分别达到12000次、8016次,精选留言人数分别超过了48人、26人,回复点赞更是超过了964人、240人。

原告李某某诉致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车某及公众号运营人陈某删贴道歉,并赔偿1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车某提供了其与原告李某某之间谈话录像,录像中李某某自己承认了确与车某前夫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内有不正当关系。另有车某两位朋友出庭作证两人见证了车某与李某某谈话全过程。

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车某前夫之间存在不当关系,该关系违背了社会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为社会舆论谴责,从两篇文章的内容看,车某所述基本反映的是双方发生纠纷的客观过程,其表述并非虚构,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姓名是以字母代替,所附原告的照片,其面部也已打上马赛克;原告认为,被告车某在文章中多次使用“下贱”、“贱货”等侮辱性词语,本院认为,被告车某用词确有不妥,但未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综上,被告车某的上述行为虽存在一定错误,但未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因此,对于原告基于上述事实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在车某的案件中,“该不该骂”的问题,在李某某的嚣张和车某的存证意识下已经解决。异议点转变为“骂人尺度”的问题。车某在骂人的时候,除了言辞激烈了一点,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却十分到位,该打码打码、该缩写缩写,也没对事实进行夸张的艺术加工。造成了“我虽然骂了你,但也只是骂了你”的局面。

“下贱”、“贱货”是不是侮辱性词汇?是。但最终法官说“用词确有不妥,但未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什么意思?意思是:她骂你了,但你该骂。学会了吗?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定的规律。首先,发表文章、事件评论等需要有事实基础,即所述事实是真实的,而非杜撰的。这里的真实不得含有夸大成分,应当是基本或大致事实。其次,发文作者需要掌握能够证实所述事实的证据,这里的证据必须是能够经得起推敲的,在法律上也能被认可的。再次,即便掌握了证据,在发文时也要注意隐私权的问题,不要直接公布姓名、照片、住址等内容,该缩写缩写、该打码打码、该不发的不发。最后,尽量不要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虽然大部分有违公序良俗的事实一旦被证实,并不会被认定成名誉权侵权,但各案审理法官不同,对于必要性的批评限度的认识也不同,使用侮辱性语言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落实在实操层面上,怎样在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础上,网上发文呢?两步走!首先表述自己掌握的证据的事实,尽量客观描述,不进行艺术加工或者评价。比如半夜十二点聊天就说半夜十二点聊天,不要描述成“出轨”、“勾引”、“绿茶”。再比如无故涨价10%就说无故涨价10%,不要使用“强盗”、“骗子”等词汇。其次在发表自己的评价的时候尽量使用中性描述,譬如:半夜找有家庭的人聊天实属不当、隐瞒价目内容可能辜负消费者信任等等。把自己当成新闻工作者,而不是事件当事人,被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无论何种话题,公民皆有权进行评价。但言论自由也有界限,如果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并且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言论自由就挣脱了法律的枷锁,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知道权利的边界,才能更好的言论自由!

关于被“骂”怎么办,我们即将推出维权指南,敬请期待!

本文作者:徐雪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