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举证(普法小课堂第十八课)(1)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战争等)。在法律上,不可抗力通常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产生行为人被免责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特征有:(1)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3)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 当然,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洪水来临时,未及时将堆放在低处的货物转移而造成货物毁损)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以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扩大的,则不能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资料来源:《生活中的民法典》

内丘县司法局录制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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