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经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根据户政管理对出生登记项目的规定,出生入户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一致,不会对孩子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以下是深圳市办理未成年人改名须知:

小孩换名字后哪些材料需要改(还在为小孩名字更改烦恼吗)(1)

深圳市未成年人改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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