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老师您好,我们是**市某农村商业股份银行,今年2月份,在新设立金融网点,为营业大厅房屋安装了可移动、可搬运的自动取款机的费用合计3.8万元,会计上确认登记在“固定资产--专用设备”中,营业大厅是新建投入使用的,登记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请问,自动取款机的费用3.8万元,是否需要计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你反映的为营业大厅房屋安装可移动、可搬运的自动取款机的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税务热点问题汇总(每日一答税务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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