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条収据(无票成本)合法入账的税法界定,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无票成本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无票成本是什么
(一)白条収据(无票成本)合法入账的税法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合法入账必须符合一个关键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 应税项目)。或者说,收款方收款所形成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第二、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合法入账没有税收风险适用的会计主体:收款的买方。
(二)属于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 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法规定
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证明真实业务发生的收据白条(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 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是:证明真实业务发生的收据白条(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
(三)允许税前扣除的七种“非应税项目支出”及其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和税法依据
1、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扣下的罚款可在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施工企业总承包方从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下的罚款不需要发票可在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项罚款支出在总承包方、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师与总承包方签字确认的罚款单(称为“以对方开具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3、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费等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支出在建筑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建筑企业与被拆迁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或赔偿金额。
(2)建筑企业必须收集被补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编制赔偿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4、合同未履行之前,所发生的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未履行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及其金额和计算方法。
(2)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支付凭证;
(3)要求编制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4)如果将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给自然人的,则必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得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2)增值税的税法依据: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或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收款方收起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向付款方开增值税发票。
(3)个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依据:
如果收取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款方是自然人,其获得的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征税范围,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取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款方是企业法人单位,其获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得征税范围,则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建筑企业为鼓励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在财务上作为“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需要发票可以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上作为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证据形式(内部凭证):
(1)企业办公室出的“鼓励提前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现金折扣的文件;
(2)企业财务部计算现金折扣金额的计税单据;
(3)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的“现金折扣享受审批单”。
以上现金折扣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不需要发票而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项(2)项、第(3)项为必备资料。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7、每月一次,支付给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的支出,只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内部凭证即可入成本,如建筑工地上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控制在每人每次500元以下即可扣除。
以上支出在企业财务上合法入账的白条收据(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四)增值税起征点以下支出的成本入账之策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支出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以下支出也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
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法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支出。
2、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的纳税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特别注意的是:文件中的“按期”纳税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是适用于自然人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基于此税法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的纳税主体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判断标准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标准是按月销售额2万元以内;自然人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标准是按次销售额500元以内。
3、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解决之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基于此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有以下两种:
(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在税务实践处理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为以下两种:
(1)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给自然人劳动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支出收款收据()具体如下附件所示)作为成本核算依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
(2)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给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提供相同的劳务,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报酬在200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个体工商户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上面附件所列示的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建筑、房地产企业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具体支出形式及其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1)建筑企业工地上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理费(属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应税项目)的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每人每月只能做一次,每次控制在500元以内的支出,财务上做一个领款清单或小额零星业务收款收据,清单或小额零星业务收款收据上必须要有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清单后面必须附上搬运工、装卸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房地产企业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形式:雇佣发售房广告人员的报酬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现金付款清单或小额零星业务收款收据上必须要有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清单后面必须附上广告发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入成本是否需要发票的两种情况
1、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果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裁定或判定的支出是针对合同未履行之前的商事行为而下的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则收款方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果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裁定或判定的支出是针对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的商事行为而下的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则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可以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需要发票的两种情况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的第四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需要发票的情况: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2、不需要发票的情况:企业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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