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立政权之后在与其他政权和民族的交聘活动中逐步确立了以金为核心的交聘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金与两宋、高丽、西夏等政权和民族开展交聘活动。随着交聘活动的增多,金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交聘制度来指导交聘活动。

交聘制度的建立也构成了金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依据金代交聘实践,对包括交聘决策制度、交聘机构与官员、交聘礼仪、使臣管理在内的金代交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和研究。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1)

金代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交聘制度的草创时期,包括金建国前与金太祖完颜阿骨打时期。建立政权之前,女真族处在比较成熟的辽朝的交聘制度体系之中。

虽然对于参与辽交聘体系的各交聘对象来说,女真族并不是一个正式的交聘活动参与者,但是女真族却通过辽朝交聘体系接触、了解了交聘制度的主要内容与运作机制,从而认识到交聘制度的建设对交聘参与对象的重要意义。这也就直接导致金交聘制度的实践要早于交聘制度的确立。金朝建立伊始,便开始了与其他政权和民族的交聘活动,迫切需要交聘制度来指导和约束交聘活动。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2)

金朝刚建立时,没有精力和相关经验进行交聘制度建设,因此在遇到需要运用交聘制度规范交聘活动的情况时,深受辽朝交聘制度影响的女真族便自然地选择了辽朝的交聘制度作为指导,即以辽的交聘制度指导交聘活动。这是金代交聘制度草创时期的重要特征。随着金朝国力的强大和政局的渐趋稳定,金太宗、金熙宗时期全面开展制度建设,金代交聘制度也进入了确立时期。

这一时期,金朝虽然根据自身交聘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了交聘制度,但其基础还是辽朝的交聘制度,同时吸纳了宋朝等其他交聘对象的交聘制度。也就是说,金将前代的交聘制度继承下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交聘关系的变化与交聘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最终确立了金朝的交聘制度。随后不论是海陵王至章宗时期对交聘制度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还是卫绍王至金灭亡时期金朝交聘制度的逐步衰落,金朝交聘制度中的继承性特征被保留了下来,前代交聘制度的影响始终存在于金代的交聘制度之中。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3)

除了对前代交聘制度的继承与调整,金代交聘制度还带有鲜明的女真民族特色。交聘制度的决策,包括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交聘活动的执行或取消等,是交聘制度的重要内容。金代交聘制度的决策权分别为皇帝与“权臣”共同享有。皇帝作为古代的最高领袖,自然拥有交聘活动中的决策权。金代皇帝的决策权表现为“专断”“垂询”“纳谏”三种形式。

“专断”即皇帝自己进行交聘决策。垂询与纳谏是群臣或交聘事务相关机构辅助皇帝实现交聘活动决策权的重要方式,既是皇帝交聘决策权的重要补充,也对皇帝的交聘决策起一定的监督作用。“权臣”所享有的交聘决策权,既有皇帝在特殊交聘活动背景下主动赋予的情况,也有握有实权的臣子从皇帝手中强行分享交聘决策权的情况。“权臣”的交聘决策权体现在交聘使臣的接待与“小使”的派遣、交聘文书的使用。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4)

历史上,“权臣”并不鲜见。当皇权削弱时就会出现最高统治权力被分享的情况,交聘决策权自然也在被分享之列。但是,金代“权臣”的出现具有基于女真民族社会特点的因素,即金政权建立初期在部落贵族议事会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国论勃极烈”议事制度。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分散了君主集权制下皇帝的权力。当皇帝个人能力强时,“国论勃极烈”尚有辅政之效;一旦皇帝的威权不足以压制“国论勃极烈”成员,那么“权力”的被分享就成了一种必然。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5)

而金政权建立初期就处于皇权被分享的状态,交聘决策权也就存在皇帝与“权臣”共享的情况。尽管后来交聘决策权收归皇帝,但是这种交聘决策权可以被分享的意识却留存了下来,并在其后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作为解决交聘活动中突发事件的手段被重复使用,也就是将交聘决策权授予某些臣子来代替皇帝行使交聘决策权。因此,在金的存续过程中,“权臣”拥有交聘决策权的情况在出现对外交往问题的关键历史时期都会出现,并在解决对外交往问题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独特且重要的角色。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6)

在具体交聘活动过程中,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及其官员根据交聘需要承担相应的交聘职责。参与交聘活动的官员是从各级官吏中选拔出来后临时性派遣的,交聘活动结束即完成交聘使命,并不久任。在交聘事务中,金朝多以“有司”来代指负责交聘事务的机构。而“有司”就是实际参与交聘活动的多个机构及其所属官员的总称。

金的交聘机构具有多司联合处理交聘事务的特点。但是,由于交聘活动被归于礼仪活动中,因此主要由执掌礼仪事务的宣徽院及其下辖的客省与閤门等机构承担具体的交聘事务。随着交聘制度的逐渐完善,金设立了专门负责交聘事务的官职。虽然在交聘实践中很少见到所设专职官员的交聘活动,但是这一尝试是金向建设专门交聘机构迈出的重要一步。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7)

交聘使臣是交聘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影响交聘活动的进行及其与交聘对象的关系。因此,对交聘使臣的管理是金代交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金所派遣的使臣与来使都被纳入这一管理体系中。不论是金朝派遣的使臣,还是来金交聘的使臣,都要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进行交聘活动。首先,所有参与交聘活动的使臣都要在金的交聘礼仪制度下进行交聘活动,都要遵守包括“见辞仪”“曲宴仪”“朝贺仪”“接送伴馆伴仪”在内的礼仪制度。

这些礼仪在规定了交聘活动内容的同时,也将交聘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交聘对象在遵守统一的交聘礼仪制度的同时,又有不同的礼仪要求,这也体现了金代交聘礼仪制度中的等级化与差异化特征。其次,金朝为了保证交聘使命的完成,对于顺利完成交聘活动、无违反行为规定的使臣,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接受惩罚。金也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来使的特殊待遇并对来使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金朝管理制度(金朝交聘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变化)(8)

金朝在吸取前代交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的特点及交聘实践,最终形成了适用于自身交聘活动的交聘制度,有效指导与规范了金代的交聘活动,保障了金朝在辽朝之后所形成的新的交聘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金朝与交聘对象的正常交往和国际秩序的有序运转,为各国关系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