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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季氏篇1614(当为与不当为论语体贴之四十)

论语季氏篇1614

2.24 子曰:“非其鬼①而祭之,谄②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注释】

①鬼:人死为鬼,古人有天神地祇人鬼的说法。此处特指死去的祖先,另说泛指不当祭之鬼神。

②谄:谄媚,献媚以求福佑。

【翻译】

孔老师说:“不是自己的祖先,你也去祭拜,这是谄媚。遇到该主持正义的事你不出手,这是怯懦。”

【辨析】

何为“非其鬼”?

一说鬼特指祖先,如《论语集解》引郑玄注:“人神曰鬼。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谄求福也。”郑玄的理解是有经典根据的。

《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大意是说,民众不应该祭祀本族之外的鬼神,祭了也没用,因为神也不接受的异族的供奉,不会赐福或保佑外族子孙。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还专门讲了一个故事,再次阐述“神不歆非类”的基本原理:“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不可以间成王、周公之命祀。请改祀命。’”相是夏人的先王,杞国和鄫国是夏族诸候国,卫成公要祭祀相,宁武子不赞成,说祭祀相是杞和鄫该干的事,我们是周成王和周公的后代,祭祀别人的祖先不应该,没意义。

但朱熹有不同解说,《集注》:“非其鬼,谓非其所当祭之鬼。”朱子的意思是,按礼法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有不同的祭祀对象,“非其鬼而祭之”就是违礼逾制去祭祀自己不该或没资格去祭祀的鬼神。

应该说,朱子的理解也是有经典依据的。

《礼记·曲礼下》篇:“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以上两种解说均通,读者请自行择断。鄙意以为解为祖先为好,因为孔子对“非其鬼而祭之”的现象仅仅批评为“谄”,如果是面对违礼僭越的现象,恐怕孔老师要破口大骂的,不会这么克制。

【解说】

一,作为一个宗教徒,孔子不但相信鬼神之存在,而且抱有非常强烈的宗教情感,这一点会在《论语》中一再呈现。凡是宣称孔子不信神或有非宗教化倾向的论调,是片面的,不可信的。

二,本章前后两句并列,前一句讲祭祀,后一句讲见义勇为,两句之间到底有何关联?如果一定要找出关联,那么关联在“义”的概念上。“非其鬼而祭之”是不当为而为,而“见义不为”是当为而不为,这两种情况均为不“义”。故本章主题为呵诋不义,崇义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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