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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商标怎么处理,商标受到侵权怎么处理,山东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山东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第1929225号“某”商标、第27011280号“某”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甲公司主张的第27011280号“某”商标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其注册日期晚于乙公司的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1日,不属于在先权利,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第27011280号“某”商标不构成侵权。

企业商标侵权怎么处理(侵权公司商标怎么处理商标受到侵权怎么处理)(1)

甲公司主张的第1929225号“某”商标,注册于2003年3月21日,早于乙公司的成立日期。甲公司系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甲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与防水卷材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甲公司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180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181号公证书,证明乙公司在官网中突出使用“某”字样,且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防水卷材在中间位置突出标有“图形 TECWAY 乙”(上下结构)标识。一审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其在防水卷材上使用的“乙”是其公司字号的简称,属于正常行使权利,但企业字号的使用应当避让在先的合法权利,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冲突,以免造成混淆。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属于中英文图形组合标识,从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汉字的显著性更强,也就是说该标识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乙”,其中“乙”中“防水”不具有识别性,故被诉侵权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某”,与甲公司第1929225号“某”商标相同,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防水卷材与第1929225号“某”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防水卷材”为相同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将与甲公司第1929225号“某”商标相同的文字“某”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与“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防水卷材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甲公司或者与甲公司有关联。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第1929225号“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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