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个税系统扣缴义务人怎么改 分析个税的支付?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个税系统扣缴义务人怎么改 分析个税的支付

个税系统扣缴义务人怎么改 分析个税的支付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理解这个规定,应该注意:

“所得”,有古汉语的意思。

比如:

“所得人”,有取得应税所得的意思。

这个应税所得,指的是收入。(也可以是扣除费用的收入额。一般不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但也可以是。)

“支付所得的单位”,这里的“所得”,应该有现代汉语白话文的意思。

但是,这里的“所得”,意思也不是唯一。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利润。

当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支付”这个概念。

二、“支付”的相关法律概念

1、《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8号):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4、《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税收关于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概念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分析

1、支付与取得,一般会同时发生。

2、一般不会出现:

(1)已经支付,但没有取得。(被截留?)

(2)已经取得,但没有支付。(遇到雷锋,被替代支付?)

3、为什么要支付?

因为获得的相关利益。

比如: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只有偶然所得中的奖励、捐赠,可能不需要获得相关利益就支付。

其他,可能都需要获得相关利益才会支付。

4、支付人与所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可以通过合同、法律规定等确定。

五、结论

银行、法院等等,不构成支付人。(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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