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识别存在高度危险作业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赔偿?诉讼实战诀窍: “主动放弃,曲线救济”,采取合理的诉讼理由进行起诉,获得实际赔偿。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1)

案例简介:

印某系某修理部的雇佣的员工,与修理部未签订合同,2006年7月,修理部派印某等人到某工厂内进行进屋顶的维修工程。印某进行维修工程的地方存有可燃气体的汽油罐,属于重点防火区域,该区域附近标有防火标志。2006年7月12日,印某在4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而致焊渣掉到汽油罐上引燃可燃气体造成爆燃,印某被烧成重伤,并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医治。住院期间,印某共花费各项费用15余万元。2007年9月4日,经法医鉴定印某为三级伤残。事情发生后,修理部的老板垫付了10万元费用后将修理部关闭,不知所踪。印某迫不得已,到当地法院起诉修理部老板,要求修理部老板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5万余元。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2)

败诉原因分析:

在一审判决没有下达之前,本案如何被认为“败诉”呢。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起诉修理部的老板赔偿不存在问题,法院会支持印某的诉讼请求。但主要是修理部的老板逃跑后,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本案可能造成无法执行,印某得不到赔偿款。而且法院对于无法联系到的当事人,要进行公告送达,造成诉讼时间长,浪费被害人印某的时间和诉讼费用。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3)

反败为胜的策略:

本案在当事人起诉后才咨询律师,律师在分析案件情况后,同时征求受害人印某的意见。决定采取的“反败为胜”的策略是,“主动放弃”,即撤回对修理部老板的起诉,以另外的诉讼理由起诉有赔偿能力的某工厂,即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人身损害为由起诉某工厂。我们认为,某工厂虽在附近标有防火标志,但却允许印某在存有高度危险的可燃气体气油罐上作业,致使焊渣掉到气油罐上引起爆燃,致原告烧伤的严重事故,在印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某工厂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作为高度危险行为的造成原因一方,某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诉讼,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认为在本次高度危险事故中,作为印某缺乏安全防护意识造成损害,自负30%责任,修理部老板和某工厂使印某处于高度危险作业中,造成人身损害,各承担30%和40%的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4)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中,受害人如何确定自己是由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是追究高度危险责任赔偿主体赔偿的前提,在多个侵权责任存在的情况下,受害人特别需要注意进行正确的判断。高度危险作业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5)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只有这种作业对这种安全状态构成严重威胁,才能称得上高度危险作业。脱离了周围环境,也就无所谓高度危险作业了。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只有在运营活动过程中,并产生高度危险性,并因此造成损害,才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机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有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6)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扩大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突破了原来只对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由于占有的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盗窃等方式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遭受伤害)(7)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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