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许玉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农村地区上的保险一般有两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失地养老保险,该保险每年进行缴纳,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并且根据年龄不同,有不同的缴纳方式。

失地保险享受的条件(失地保险是什么)(1)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但在申请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还需经过大量的审批环节,例如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等相关环节,这些工作的完成,因政策性强、环节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政策的理解、宣传、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部门指导与配合,故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多部门互相推诿,多年无法办理的情形。如果遇到此种情况,被征地农民应当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大部分省市也会发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当地的失地农民保险缴纳工作。

综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农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水平,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更加不能坐视不管,应该引以重视,基于法定职责,做好组织领导、督促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以及相关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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