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某自媒体爆料,一辆白色轿车在四川乐山某大街上与三轮车发生剐蹭事故;轿车车皮被刮开后,大爷淡定离去,车主站在原地发呆。“车主站在原地发呆”的描述,事实上表明了自媒体对道路责任划分的价值判断;车主“发呆”,法律人,特别是交通警察不能发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究竟怎样划分?
三轮车大爷剐蹭小汽车淡定离去
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现场环境十分重要,例如,道路上尽管有交通标志线等,但该道路可能是集市,或者步行街;法律人不能简单地根据交通标志划分道路事故的责任。自媒体爆料有完整的视频,本文为了述说方便,将视频中的重要片段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责任认定要素一一加以说明:
第一,白色轿车在四川乐山某大街上与三轮车发生同向而行;从视频上不能判断三轮车是电动车,还是燃油车。同向而行意味着,在本道内超车,后车有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视频也清晰显示,剐蹭前,白色轿车借道超车。
第二,视频显示,剐蹭的原因是白色轿车超车所致;三轮车右侧有行人通行,行人右侧车道停放了机动车。从视频上不能看出有停车泊位,三轮车大爷淡定离去可能被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中,多数人对三轮车、电动车、燃油车,停车泊位等还存在模糊的认识;例如,电动自行车能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202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通过反对解释不难得出结论,电动自行车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有特别规定
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实践也不统一。可以肯定认为,人力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动力装置驱动方面有“交叉”的情形;对于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性质的认定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道路上是否可以任意划定停车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划定停车泊位的职能部门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实践上,交通警察部门并不直接划定停车泊位。划定停车泊位的条件之一,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因果关系的判断,政府有关部门违背前述条件划定停车泊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由此可见,四川乐山三轮车大爷剐蹭小汽车的事故成因是多方面的,问题是,大爷淡定离去是否成立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了逃逸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逃逸责任的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问题是,本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的确定为民事基本制度,例如,《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等;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为行政责任;大爷淡定离去并不影响白色轿车驾驶员责任的承担。
通过上述的分析,三轮车大爷剐蹭小汽车后淡定离去,道路责任划分大致如下:
第一,白色轿车为借道超车,与其说三轮车大爷剐蹭小汽车,还不如说小汽车剐蹭三轮车;三轮车是燃油车,还是电动车不影响责任的划分。
第二,剐蹭现场附近,车道右侧施划的停车泊位,或者停放的机动车实际上影响了行人、车辆通行;停车泊位施划部门,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相关部门或者人员也应承担剐蹭道路事故的部分责任。
不少城市的停车泊施划有一定的任意性
当前,不少城市的停车泊施划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为一定的群体谋利;政府需要规范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能成为盈利的手段。三轮车大爷可能是弱势群体,但自媒体不能“开涮”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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