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含哪些内容?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含哪些内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呆影响,所以只允许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在先,劳动者才能行使特别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首先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其次是规章制度制定和公布程序要合法。(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是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和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2)应当公示。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者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本人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所以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的,给劳动者利益带来损害。只有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能以此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防止遗漏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方法使该发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和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行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强迫手段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采用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依靠自己意志自由支配身体活动的行为。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人身安全,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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