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湖南长沙,岳麓区发生一起公交车撞倒小学生的交通事故,湖南航天医院急诊室工作人员表示,孩子已经去世。现场视频显示公交车横跨斑马线,事故发生后,有交警到场维持秩序。目击者刘先生称,两个月前,同样在此十字路口处,也发生了一起公交车撞伤学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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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释法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少见,关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事责任:公交车司机撞死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如果司机致使一人死亡,并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则需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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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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