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贪污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尤其是对于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的人员,在民众的一般理解中,应理解为有一定官职或权限的人员,而对于一名普通的教师而言,似乎与“贪污受贿罪”距离很遥远,甚至是“不沾边”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如果教师等普通人员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合谋、勾结,共同收受贿赂,也会构成贪污受贿罪,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教师受贿多少被开除(看似无职无权的普通教师)(1)

我国西南某大学商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女老师X某,与西南某省大型国有企业男董事长L某,为情人关系,即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在上述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中,X某接受某工程公司的请托,通过L董事长的帮助,使他人成功中标土建施工工程数亿元。事后,中标方送给X、L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但纸里包不住火,上述受贿事项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最后移交司法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教师受贿多少被开除(看似无职无权的普通教师)(2)

在法院的判决中提出,X某虽然是普通的教师,但在共同犯罪中,L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前将相关信息,违法违规透露给X某,授意X某在其获取招投标相关信息给指定的建筑工程公司,L某通过给下属打招呼、加压力,使指定的建筑工程中标。因此,法院认为,L某对建筑公司中标、取得工程项目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X某作为L某的特定关系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依附于李的身份和职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处罚。

教师受贿多少被开除(看似无职无权的普通教师)(3)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X某,在实施上述犯罪中,与L某通谋,不仅仅是坐等收取费用,而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不仅判决L某有罪,同时也判X某有罪。

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什么法律呢?

教师受贿多少被开除(看似无职无权的普通教师)(4)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教师受贿多少被开除(看似无职无权的普通教师)(5)

注意,上述司法解释中,强调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其意思是特定关系人,不仅仅是收取相关钱财,而且是“共同通谋”,上述案例中,X、L共同实施的受贿行为,则是两人共同通谋的结果,因此,虽然X只是普通教师,依然构成受贿犯罪。

对此案例及法律规定,你怎么看?现实中,你认为如何惩治这些领导干部的非法“掮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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