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技术规范”),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从国标层面坚持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脚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由此,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标准是最高时速25公里/小时,最大车重40公斤,因此,超标电动车已经超出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属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二、超标电动车乱停放查处规则
对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乱停放的最高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于超标电动车属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乱停放查处规则
(一)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查处职责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最高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乱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最高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同时,《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因此,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乱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职责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并未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具有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予以处罚的职责,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故对于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监督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罚的依据如下:
1.对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在非公共绿地上停放最高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1.1 执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 1.2 裁量基准:《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项第一款:“在非公共绿地上停放的,处五百元罚款。”
- 1.3 执法对象: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违法骑行人
2.对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在公共绿地上停放的,最高可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1 执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2 裁量基准:《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46项第四款:“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 2.3 执法对象: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违法骑行人
3.对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在非公共绿地上行驶的,最高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3.1 执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 3.2 裁量基准:《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项第三款:“在非公共绿地上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
- 3.3 执法对象: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违法骑行人
4.对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在公共绿地上行驶的,最高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4.1 执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 4.2 裁量基准:《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项第四款:“在公共绿地上行使的,处二千元罚款。”
- 4.3 执法对象: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违法骑行人
内容来源: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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