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妻子白女士2021年5月,白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2022年2月,王先生因患癌症不幸去世,其儿子小王以继承人的身份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原保单身故受益人白女士已先于被保险人王先生身故,且身故后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该保单实际上属于无明确受益人的状态经保险公司核实,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儿子小王外,还有王先生的母亲仍在世,也需要同时提供王先生母亲的相关资料及索赔申请手续才能赔付另外,需要小王其母亲白女士已经身故的证明材料但是小王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自己是王先生的儿子,母亲既然已经去世,自己来保险公司索赔天经地义,保险公司要求自己提供其他的证明资料,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于是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投诉,要求立即赔付保险金,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保险里的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里的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富德生命人寿以案说险)

保险里的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

2018年10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妻子白女士。2021年5月,白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2022年2月,王先生因患癌症不幸去世,其儿子小王以继承人的身份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原保单身故受益人白女士已先于被保险人王先生身故,且身故后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该保单实际上属于无明确受益人的状态。经保险公司核实,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儿子小王外,还有王先生的母亲仍在世,也需要同时提供王先生母亲的相关资料及索赔申请手续才能赔付。另外,需要小王其母亲白女士已经身故的证明材料。但是小王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自己是王先生的儿子,母亲既然已经去世,自己来保险公司索赔天经地义,保险公司要求自己提供其他的证明资料,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于是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投诉,要求立即赔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王先生投保时指定了妻子白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但是在白女士身故后,王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如此一来,其保单已经处于一种无明确受益人的状态。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也就是由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共同领取。另外,在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中,也有专门条款对受益人的指定做出了约定,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其实并无不妥。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要求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身故受益人,当被保险人身故后,由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按照指定的顺序和比例领取保险金。如果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金将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共同领取,且原则上讲等额分配。本案中因王先生的额配偶已经身故,所以王先生身故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父母和子女,那么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就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相关受益人生存或已故的证明材料,来明确受益权,这是受益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并非保险公司的刻意刁难。可见,小王的诉求并不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不管保险产品的种类如何细分,其本质还是一种保障,投、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都应该带着保险意识,从风险保障的角度去看待保险消费。在购买含有身故赔偿责任的保险时,建议投保时提前指定身故受益人,当出现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时,最好及时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最牵挂的人得到保险金的扶助,让自身的保险权益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大大的简化索赔流程,避免因受益人不明确或受益人太多导致的索赔证明资料收集上产生的额外负担。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的商品,这个属性就决定了保险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保险的专业角度去看待和解决。保险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尤其是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是一项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严格的遵守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遇到不明白的,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了解,以避免潜在的权益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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