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东莞市谢岗豪兴自行车店,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谢岗豪兴自行车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1900MA566LT06D44***********85 |
法人代表姓名: | 蒙**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280308A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商标:倍尔斯,型号:TDT008Z)于2022年11月从樟木头镇的“樟木头顺发电动自行车配件店”购进2台,进货价为539元/台,销售价1250元/台,未售出,未获得利润,货值2500元。于2023年2月21日被我局查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倍尔斯,型号:TDT008Z)1台;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8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08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