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龙‖刑事律师】我的职业‖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位于审查起诉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主要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旨在为庭审扫清障碍,从而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是否还需要组织出示、进行举证、质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2016年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异议、回避、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概括起来主要处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处理程序的事项,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对这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庭前会议有权也必须依法处理,且庭前会议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方面:对控辩双方在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组织进行展示,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综上,在庭前会议中是展示证据,展示证据的意思是在将证据拿出来让对方看,在庭审时会出示这些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但不能不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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