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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期房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但业主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选择收房或者收房后长期空置,那么,还没收房要不要缴纳物业费,空置房的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网友咨询:我买的这个小区,开发商在交房前因高利贷已破产倒闭欠款几个亿,现由政府接管状态。但为了不延迟交付,水电网已通,电梯也有了,但交未达到购房合同中的交付标准,就这样交付了,比如小区没有绿化,小区里面还是一片荒地,车库也未建设,连大门都没建,就这样交付了,不知谁请来的物业,还按一级标准来收费,因此很多业主也拒绝交费,请问这样的物业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北京山耀律师事务所刘铁征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而有关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体现。
空置房的物业费标准到底是多少,因所在城市、物业公司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武汉市规定,如果开发商交房未入住,第一年的物业费按照70%的比例收取,以后足额收取;而成都则规定只要交房完成,业主需全额缴纳物业费。因此,简而言之,一般来说没收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具体交多少,就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确定了。
关于空置房有两种状态,第一种是开发商达到交房标准,但业主不收房,房屋尚未完成交割;第二种是业主收房,但长期空置。对于这两种情况,通常统一参照第二种方式来处理。因为开发商在整个过程中履行了合同,房子也达到交房标准,小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交付,物业已经开始履行服务,个别业主的未收房不影响整体物业服务。
总体来看,只要房子达到了交房标准,无论业主是否收房,是否入住,都要缴纳物业费,各地在执行时有所区别。
刘铁征律师补充:
关于房屋交付,怎么才算完成交付: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相关工作至今,后相继通过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8年受聘北京高院调解员。擅长合同、公司、房产、侵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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