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立法(建议加强对电信网络运营商监管审查)(1)

2016年8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9900元学费,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该案引发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空前关注,也成为治理电诈的关键节点。“徐玉玉案”后,公安部发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各高校普遍开展大学生防骗入学第一课,“两高一部”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力度。立法层面,“徐玉玉案”也加速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写入民法典。

电信网络诈骗自上世纪90年代在台湾出现,大陆地区于2003年兴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兴起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也呼声不断。而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的立法终于出台。

值此之际,南都记者专访徐玉玉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椿晖。袁椿晖表示,洗钱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国家应该加大反洗钱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电信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和审查,以此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徐玉玉案

徐案犯罪分子依法审判,刑期适中

南都:你当时是怎么接触到徐玉玉案件的?

袁椿晖:徐玉玉案件最早是由临沂当地的律师在办理,但办理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后期才联系到我,把案件转给我。

南都:在办理徐玉玉案件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袁椿晖:徐玉玉案件审理的时候,家属想参加庭审,但当时法院合议庭没有同意。因为徐玉玉的父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按照现行庭审规则,证人不能参与庭审。

作为律师我也在想,遇到特殊事件时,庭审规则有没有突破或者变通的可能?在类似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直系亲属很可能都曾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案情,因为证人身份而不能参加庭审,如果能让受害人的家属参与庭审了解案件的办理审理过程,他们对司法机关也能有更多的理解。

南都:再回顾“徐玉玉案”,你怎么看对徐玉玉案相关罪犯的判决量刑?

袁椿晖:徐玉玉案中,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这个量刑,既有人说轻也有人说重,但是我认为量刑总体来讲是没有问题的。量刑涉及到个人情感和依法审判之间的冲突,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诈骗分子太可恶了应该重判,但“依法审判”和“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依然有依法获得审判的权利,不能因为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突破刑法规定。所以从依法审判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的刑期是适中的。

“二次受伤”

建议建立志愿者制度 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抚慰

南都:“徐玉玉案”给徐玉玉的家庭带来怎样的影响?他们家人目前情况怎样?

袁椿晖:几年过去,徐玉玉家人现在趋于平静。他们生活上没有经济困难,就是希望不要被打扰,不想再回忆悲伤往事,一切向前看。徐玉玉被诈骗后离世给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过节是家庭最悲伤的时刻。徐玉玉父亲不愿意接受采访,也就反映了不愿意再提伤心往事。

南都:徐玉玉案件给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带来哪些启示?

袁椿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当诈骗行为发生后,对受害者的过度说教往往导致对其“二次伤害”,比如很多老人遭遇诈骗后,子女对他们产生很大意见,甚至言辞激烈进行说教,导致老人精神崩溃。因此,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精神伤害的问题,可能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志愿者制度,对受害者和家属进行精神抚慰。

办案困难

赃款追逃难,受害者损失无法弥补

南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有没有办理上的困难?

袁椿晖:电信网络诈骗是以电话、短信和互联网等现代通信、网络技术产品为主要媒介实施的诈骗活动的统称,一般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规制范畴,但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也可能触犯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其他罪名。

在我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最困难的就是取证,还有一个是赃款的追逃。因为大部分电信诈骗涉及境外诈骗,而且会涉及洗钱问题,导致资金流向境外,所以即使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抓捕了,经济损失是很难挽回的,也是说虽然犯罪 分子得到了惩罚,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弥补。

南都:徐玉玉案件发生在2016年,当时电信诈骗案件有什么特点?打击有什么难处?

袁椿晖:2016年的时候,电信网络诈骗案最难的就是立案,因为当时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刚开始萌发,报案一般不是给县公安局的经侦部门就是当地的派出所,但不管是经侦还是派出所,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能力都有限,难以承接这类案件,导致当事人难以立案。而现有的经侦手段无法解决抓捕犯罪嫌疑人、追查赃款流向等问题,所以当时电信网络诈骗最难的是立案难、侦查难、追逃难、抓捕难。

而且当时电信网络诈骗分工已经非常细化,每个环节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有负责诈骗的话务组,有负责转移资金的人员,还有专门购买个人信息的人员等,除犯罪团伙之外的犯罪分子之间是没有交集的,仅依靠某一环节的行为定诈骗罪也很难。

比如,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可能都不知道买这些个人信息的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所以很难界定其诈骗罪。所以分工的细化和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导致受害者所在地辖区内的派出所或县级的公安机关很难办理这类案件,这是对它最大的打击难点。

南都:近些年,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哪些变化?

袁椿晖:近几年,由于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加强,导致相关案件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局部地方有反弹迹象。据我了解,执法机关正在与一些科技公司合作,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追踪和分析,通过筛选或者甄别诈骗信息,进行有效的诈骗预警,效果是很好的。

南都:我们也关注到,近年来老年人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目标,有哪些诈骗形式?

袁椿晖:我回老家的时候,经常看到家里的老人拿着四五部手机,用腾讯会议听课,课程涵盖健康科普、投资理财各个领域,犯罪分子会引导老人每天按时上线听课,然后在群里打卡签到,之后会发给老人五毛或者一块红包作为奖励,或者参与多少次活动之后,可以到固定的地点去领鸡蛋,很多老人都沉迷其中。还有老人明知道是诈骗,但因为“无聊没有事干”依然坚持参与诈骗分子的活动,可见他们对情感交流的需求是多么强烈,而犯罪分子恰恰利用了他们这点,精准实施诈骗。

法律支持

对电信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管和审查

南都:目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法律工具?在您的办案过程中,感受到法律制度支持还存在哪些不足?

袁椿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我觉得我们国家应该加大反洗钱的打击力度。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洗钱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犯罪分子会将诈骗所得的金额通过网银转账分散到个人账户,再以雇佣黄牛人工取现的方式实现资金汇集,之后再通过地下钱庄或跨境电商购买商品的形式把资金转移到国外,这是逃避侦查惯用的洗钱方式,公安机关难以追查资金流向。

南都: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您有什么期待?希望能解决哪些问题?

袁椿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我很高兴。我认为应该加强对电信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和查处。反电信诈骗法中也专门提到“两卡”必须要实名制,因为所有的电信网络诈骗,起源都是账号的不实名,如果加强对电信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和审查,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非常有用的。但另一方面,账号深度捆绑个人信息之后,可能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一定损害,我也希望每个公民生活有一定的私人空间。

所有的电信网络诈骗,起源都是账号的不实名,如果加强对电信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和审查,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非常有用的。——徐玉玉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椿晖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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