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濮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腾飞小学2020年春季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做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为全面普及国家省市相关学生资助政策,重点宣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濮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将五星腾飞小学关于“学生资助政策及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致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给大家,请认真阅读,确保对资助政策“应知尽知”。
建档立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1.上级资助
2.县级资助(2019年版本)
(1)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每生每年补贴400元,义务教育、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就读学生每生每年补贴600元。由学生及监护人向就读学校申请(县外就读的家长向户籍所在乡镇中心校申请),在春季、秋季学期分两次发放至监护人银行卡。
(2)高等教育。每生每年补贴2000元,由学生及监护人向所在乡镇中心校申请,在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
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濮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所属县(区)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人社局负责指导所属县(区)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数据,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等数据,市总工会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学生数据,市残联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数据,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及时提供全市烈士子女数据。
第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工会、人社、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的支持。教育、人社部门及时向上级报送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九条 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和班级评议小组,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学校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孤儿;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无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中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城镇困难职工子女;
6、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7、见义勇为致残或伤亡人员子女;
8、单亲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数据核查比对。每学年开学后,学校要及时组织进行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工作,并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相应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把资助政策宣传纳入开学和毕业一节课内容。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濮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濮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价表》(以下简称《量化评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和《量化评价表》,并提供相应的困难佐证材料。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共享数据,经市、县或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的困难佐证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困难佐证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材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困难佐证材料和《认定申请表》及《量化评价表》进行核实,评议小组除参考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困难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外,有必要时可参照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量化评价表》,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统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经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十八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申请表》、《量化评价表》等资料按学年分秋、春季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工会、人社、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工会、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困难职工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要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和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请您相信,困难是暂时的,有党和政府的鼎力帮扶,有各级教育部门的爱心资助,有寒门学子的拼搏努力,您的家庭一定会尽快摆脱贫困、迈进小康!
来源:濮阳市腾飞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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