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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姓和名的统称,意在识别自然人、区别其他人。姓名的界定应当规范,相关事宜可查《姓名登记条例》。一人一姓名是常态,但有人更改登记,变更姓名,于是出现曾用名。有人在法定姓名之外另有名字,与正式姓名一般具有知晓度,此为别名。有人在民间获得特殊称谓,如“龙哥”“笑面虎”等,此为绰号。曾用名、别名、绰号均非法定姓名,官方正式登记不强求表述。

起诉书是严肃的司法文书,要求形式规范、内容明确,条理清楚,用语严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起诉书要素,而姓名则位于基本情况之首。起诉书规范中要求被告人基本情况不仅包括法定姓名,而且包括曾用名、别名、绰号。曾用名有登记在册,天然规范;别名一般属常用名称,稍加注意规范也不难;唯有绰号,来源于民间,各具形态,且褒贬不一,如何规范也未有一定之规。法定登记姓名不包括绰号,起诉书属于正式文书,却对绰号有特殊要求,背后考量在于绰号的诉讼意义。

绰号,又称花名、外号、诨名,一般他人授予,不见于官方登记,却在民间寻常可见。一般理解绰号带有嘲弄、戏谑的成分,有损他人尊严,甚至造成心理伤害,这也是将起绰号作为欺凌行为之一的原因。但其实,绰号作为一类民间表达,有善意也有贬损,在公共生活场域具有不同的道德张力。通观绰号,其实可以区分为善意-恶意,褒赞-贬损,描述-评价等不同种类。名医“华佗”、“扁鹊”均系绰号,表达的是民间对二人德艺双馨的敬仰。绰号“燕子李三”的误读是对李三轻功绝技的褒赞,真实解读是作案后留下剪纸“燕子”的事实,表述虽然客观,其实也暗含民间对李三独树一帜的价值肯定。

小说《水浒》中一百单八将,绰号众多,自然类型更为明晰。“玉麒麟”、“豹子头”、“孝义黑三郎”、“小李广”不啻善意与褒赞,“人见我生得黑,起个绰号叫俺做黑旋风”说明这一绰号来源于客观表述,杨志的“青面兽”同样是脸部特征描述、但是“母夜叉”、“三寸丁谷树皮”则恶意贬损之意明显。除了自然人绰号,历史上也存在集合式绰号。宋徽宗时期,韩忠彦和曾布两位辅政宰相,因各自身形特殊又同台辅证,被赋予“龟鹤宰相”的称号。“龟鹤宰相”虽不无玩笑戏谑,但龟鹤都是吉祥灵物,绰号其实也满含褒赞与亲切。相反,南宋末年的宰相贾似道被称为“蟋蟀宰相”,则是对其玩物丧、不学无术的入木刻画。绰号“三不吠犬” 、“纸糊三阁老”的爱憎之意更是一目了然。

现代生活日益复杂,绰号的功能也更加多元。昆山反杀案中“龙哥”的绰号在案件报道中出现,难免黑恶联想,但在民间却可能蕴含着江湖地位和民间“尊崇”,道中人对此不无追捧。可见,绰号产生于公共生活,具有民间价值和道德批判,有助于公共舆论形成,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表达。而这种公共表达一旦遭遇司法场域,又会衍生特殊的诉讼意义。有的人多年被以绰号称呼,本人及周边人都更加熟悉绰号,甚至忘记本名,恰如“阿Q“是否原名阿贵(桂)已经无人在意。在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中,绰号更加意义非常,首要分子、主犯以绰号标识地位、辅佐权威,一般成员间以绰号相称,区分等级,甚至只知绰号、不知真名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对此,查清绰号具有直接意义,司法文书的事实表述也很可能离不开绰号。除此之外,在案情查清方面,绰号也具积极意义,办案机关以绰号按图索骥就是追捕漏犯的一个重要方法。审查起诉过程中,有的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在无法查清真实姓名,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绰号作为名称起诉。由此,绰号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具有重要诉讼意义,起诉书将其位列被告人基本情况予以规范,应然也必要。

公诉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诉讼语言追求庄重、理性、客观,案件事实描述,也应避免过于主观色彩的表述。起诉书作为审判程序的启动文书,用语当然应客观、理性、中立,避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道德评价。不可否认,绰号自身的感情色彩和道德评价不可避免,但这种色彩和评价重在民间衡量,司法文书对于绰号的取舍应有司法规范,规范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具有诉讼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制作说明明确要求,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只叙写与案情有关的绰号。即使被告人有民间称谓,但是与案情无关,也无需在起诉书中表述。例如有被告人因为排行老三,生活中不时被熟人称为“许老三”、二娃”等,这些称呼透视的是民间习俗,犯罪过程中既非用于标识地位,也未用于掩饰身份,不具有诉讼意义,则无需在起诉书中提及。特别是对于具有贬损含义的绰号,若无重要诉讼意义,起诉书则应当考虑道德评价的符号张力,谨慎标注。当然,类似于“阿Q”、燕子李三“等广为人知的绰号,标识作用已经超越本名,即使与指控犯罪无关,也应当在文书中注明,但此种情况应当不多。对于具有犯罪意义的绰号,如共同犯罪成员间互相称谓,本系案情描述的重要部分,自然具有诉讼意义,应当注明。对于未到案人员,同案人只知道绰号的,却在犯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在犯罪事实中描述,归案后的起诉书也应对应注明。

绰号在诉讼进程中无疑是一小事,但是如何准确、规范,实务中关注并不太多。现代社会期待司法文明,司法文明体现在方方面面,细节关注同样有助于司法文明推进,绰号的司法书写应当属于司法细节之一。

外号不是白叫的(绰号是个小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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