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结合这个知识产权案,学习一下“商标近似”这一法律概念,顺便带孩子辨识一下“近似”和“相似”这两个词语。
华为鸿蒙商标案时间线
◐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鸿蒙CM及图”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时间为2011年9月29日,均合法持有商标使用权。)
◐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的相关商标申请。
◑2021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中的“近似”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中的概念,“近似”和“相似”是近义词,但不是同义词(真的有同义词吗?)。
日常口语中有时候可以替换使用,但在语义严谨的法律条文中,则需要严格区分词义审慎使用。
就比如整部《商标法》中均使用“近似”,而无一处使用“相似”。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为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法》
“近似”是指相像而不相同,强调有不同。正因为不同,才存在混淆之说。(没有不同或者说完全相同的话,那就不是混淆而是冒充了。)
而“相似”是指相像、相类,不强调相同与否。
小学语文&数学里的“近似”和“相似”
比如,有“近似完美”这种说法,暗含有:毕竟还是存在差距的言下之意。
没有说“相似完美”的。可以说“相当完美”,意思是十分完美或者足够完美。不强调差距与否。
再比如,小学数学里的“近似数”这个概念,用四舍五入的办法得出一个大约的数字,表示大概的数目:
但不能说“相似数”,数字只能“近似”不能“相似”,1就是1,2就是2,1和2两个数只能说近似,不能说相似。
到底“近似”不“近似”
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具体到华为鸿蒙案,个人认为不构成商标近似,因为商标外观是否相似本身并不是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而使用中是否可能引发混淆才是构成“近似”的最终判断标准。华为鸿蒙系统会和另外两家“鸿蒙”发生混淆吗?我觉得不会。
不过呢,从现有时间线华为在这件事情上的操作来看,华为这次的做法不太地道,有些托大。用金庸大侠的语体:
河北鸿蒙广告和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资技术,大家都是江湖一脉,而华为事先不跟两个小帮派抱个拳、协句商,径往知识产权局注册、径往法院走撤三程序,这就有些自恃有理,以大欺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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