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评论文章《马保国闹剧,该立刻收场了》称,马保国一些言行实际上就是哗众取宠、招摇撞骗,口口声声弘扬传统武术,实际上做的都是伤害传统武术的事。文章指出,在马保国现象背后,无非就是商业利益。警告马保国背后的人,尽早收手才是明智选择,否则必定血本无归。

马保国为什么要和人比武(你敢和马保国比武)(1)

视频截图

马保国为广大网友所熟知,是在今年5月一场所谓的搏击比赛之后。

那场“较量”中,在不到30秒的时间里,自称“浑元形意太极门掌门”的马保国被搏击教练王庆民数次击倒在地,输得彻底。

马保国为什么要和人比武(你敢和马保国比武)(2)

赛后,马保国通过微博透露自己身体无大碍,甚至在视频中顶着发肿的眼睛复盘比赛。他说,功夫讲究点到为止,本可把对方打到鼻子骨折,还点名要跟UFC冠军张伟丽切磋切磋。

然而宣称自己曾战胜过MMA欧洲冠军皮特的马保国,却在实战中面对搏击教练都毫无还手之力,也难怪会有网友将其一系列言行总结为:离谱。

那场离谱的较量也传到了欧洲。尽管大师觉得无妨,但有人面子却挂不住了。不敌大师的MMA欧洲冠军皮特告诉媒体:“我觉得很尴尬,两年前我和这位练功夫的老人拍了这个片子,当时他告诉我是为了表演而做出的宣传,我并不是收钱替他作假。”

马保国为什么要和人比武(你敢和马保国比武)(3)

那么,“习武之人”如果

真的想要切磋一番可以吗?

国内是否允许“比武”?

“比武”过程中有没有所谓的“武德”?

“比武”签订的“生死契”是否有效?

如果出现伤亡怎么办?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Q1·

国内是否允许“比武”?

私下约战行为带有“江湖气”,生死自负也明显不符现代竞技体育的价值取向。我国法律禁止民间约架、斗殴行为。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被处于拘留或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因此,除由国家体育委员会举办的武术竞赛外,私下相约“比武”不被法律认可。

当然,律师认为,如果“比武”双方私下切磋、点到为止,未对身体健康造成明显伤害,事后发布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输赢高下,那么作为一种“以武会友”行为,法律也可以不做干涉。

Q2·

“比武”过程中有没有所谓的“武德”?

律师认为,如果是合规的“比武”,那么在“比武”过程中必定是存在着保障基本人身权益的比赛规则。比赛规则实际上就是竞技道德范畴里最基本的内容或者底线规定。这种对比赛规则的严格遵守就是最基本的“武德”。一旦有人违反了基本比赛规则,轻则会被判输,重则会有司法介入招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私下“比武”也是存在所谓的“武德”约束的,而这些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对人的身体健康最基本的保护,比如“点到为止”,不攻击私密部位等。若是不遵守这些规则,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就不止是“不守武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Q3·

“比武”签订的“生死契”是否有效?如果出现伤亡怎么办?

所谓“比武”签订 “生死契”,即比武双方签定免责切结,约定比武过程中“生死两不追究”。

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所谓的“生死契”,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甘风险承诺”,签订契约的双方均明确知晓所参与的活动具有安全风险,并在充分知悉危险的情况下,愿意冒险参加,甘心自担风险。因此,可以免除参与相对人除故意和重大过失外的侵权责任。“生死契”符合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以及“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这两个构成要件。

但是“生死契”是否能够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还要看该“比武”是否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第三个构成要件,即接受的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也就是说,如果该“比武”是合法举办的武术竞赛,则该“生死契”有效,属于合法的竞技体育活动,但如果“比武”是为了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私下相约打架比武,聚众斗殴,则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该契约无效。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张毅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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