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见习记者 李晓云

青少年普法的例子(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谁说了算)(1)

本期主题:

夫妻离异后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情况下直接变更孩子姓名,此时男方认为侵犯了自己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诉请法院恢复孩子原姓名会得到支持吗?监护人到底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决定权?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11年10月,向某云与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向某杉由母亲郑某抚养。向某杉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向某杉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文”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向某杉及其母亲郑某与向某云协商未果,向某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某云配合其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向某杉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判决向某云配合向某杉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青少年普法的例子(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谁说了算)(2)

律师说法

主持人:离异后监护人是否有权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单方面变更?

阮 磊: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一千零一十五条、《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及精神,未同意变更一方可起诉擅自变更方,要求限期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恢复未成年子女原姓名。但在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问题上,“父母一致同意”这一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离异父母的意气之争,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权益,并且当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或监护人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会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进行判断。故离异后监护人是无权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单方面变更的,但已变更后从未成年人实际生活情况考虑,变更后的姓名如有利于未成年人则该姓名可延用。

上述典型案例中,母亲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虽不值得提倡,但考虑到使用该变更后的姓名已长达七年时间,该姓名已成为其稳定的人格标志,变更姓名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判决向某云配合向某杉及其母亲郑某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是合理的。

主持人:未成年人对姓名变更是否具有决定权?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立规则,尊重了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实践中,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在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认知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会尊重未成年人对姓名变更权的行使。

上述典型案例中,向某杉已年满十二周岁,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能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故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的裁判充分考虑了其真实意愿,尊重其对姓名变更权的行使。

主持人:离异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这一原则背后的立意是什么?

阮 磊:该原则顺应《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编规定的立法本意,具有重大意义。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最大意义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这就需要通过人格权编全面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民法典中将“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作为重要任务,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实践当中的裁判规则,都是将这一核心目的认真贯彻落实。

该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甘肃法制报

青少年普法的例子(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谁说了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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