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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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89期
本期内容
■案例介绍
■法规介绍
■案情分析
本期讲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张珍律师,很高兴再一次与大家相聚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今天我们聊些什么法律问题呢?请跟我一起走进故事吧:
案例介绍
小敏的父亲老王经营着一家大型家具厂,收益非常可观。作为独生女儿的小敏,从小衣食无忧,极尽父母的宠爱。
老王夫妻在小敏18岁生日时,在自己所在的一线城市用全款一次性购买了10套房子(当时不限购),登记在小敏的名下,作为赠给女儿的成人礼物。
交房后,老王找人把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协助女儿把10套房都挂出去出租了,租金直接打到女儿名下的银行卡上。
小敏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行政。闲暇时间,她就倒腾那些房子,日子倒也过得充实。
老王就小敏一个孩子,所以即使小敏已经工作了,老王还时不时给她零花钱。小敏坚持不要,老王却坚持要给,推脱不了,小敏也就收下了。这样一来,小敏就几乎没有动用那些房租收入。
一年后,小敏遇到了看起来高大帅气又青春阳光的赵春,虽然赵春家境普通,但小敏觉得无所谓。自家经济条件不错,只要赵春积极上进,其他的都不是个事儿!之后不久,小敏和赵春顺利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小敏考虑到老公家庭条件一般,为了照顾老公的自尊心,不给赵春增添心里负担,她没有要求签订分别财产制的书面协议。
婚后初期,大家相亲相爱,赵春被老王安排进了自家厂里上班,小敏除了工作,就是负责打理那10套房子的出租问题。租客如流水一般走走来来,她需要花些时间去处理房子的租赁、修缮等问题。但总的来说,日子过得也算幸福美满。
但自从两人的女儿出生后,问题出现了!老王喜得外孙,乐坏了!她给女儿请了月嫂和住家保姆照顾新生的外孙和女儿一家的生活。还让赵春暂停了手上的全部工作,回家专心陪小敏。
谁知赵春回家后,除了月子期间陪伴过小敏外,其余时间不是每天打游戏、聊微信,就是看小说到深夜,完全没有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半年。
眼见着赵春这样荒废时间,小敏建议赵春回厂里上班,可赵春过了这半年轻松日子后,再也不想上班了。
如此不思进取,怎么行?小敏给赵春网购了一堆书籍,打算让赵春多看看书提升自己,谁知闲惯了的赵春根本看不进书,依然打游戏、看小说,小敏怎么劝,他都不听,为此两人不知道争执过多少次!就这么浑浑噩噩的又过了两年。
在一次因为赵春的不思进取而引发的家庭战争过后,小敏彻底绝望了,当天,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半个月后,小敏向赵春提出了离婚,并将草拟好的离婚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赵春。
不久,小敏收到了赵春的信息,他没有表现出对小敏的挽留,没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却说:要离婚可以,孩子可以跟着小敏,婚前小敏爸爸买给小敏的房子,他也可以不要,但是!他坚决的要求分割从结婚开始到现在,小敏名下婚前购买的那10套房的租金。
“啥?凭什么呀?房子可是我个人的!”小敏气急败坏:“这些年,你为家庭付出多少啊?现在闹到要离婚了,你还要分我婚前房子的租金?”
小敏心有疑虑,立即咨询了法律人士,得到的答案却让她傻眼了:赵春说的,真有一定的道理!
已经走到了这步,小敏不愿再跟赵春过多纠缠,之后不久,小敏和赵春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赵春分得了小敏婚前那10套房子从他们结婚开始到离婚时的一半租金。
姐妹们,
您是不是觉得很奇怪?
小敏婚前单独所有的房子,
婚后产生的租金,
赵春也能分?
真的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您别说,还真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就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赵春可以主张分割!
而且,小敏的房屋租金,几乎没有动过,全在她的银行卡里。如果小敏不同意分给赵春,可能最终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那赵春若申请法院查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余额,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婚后收益部分通常也会进行分割的。
本案中,房子确实是小敏婚前的,但婚后小敏投入了时间、劳动管理这些房子的出租和修缮等事宜,因此婚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归属于共同财产,是合情合理的。所以,不要以为是婚前的房产,产生的租金就一定也是个人财产了哦!
对了,赵春怎么没有要求分割房子的增值呢?这房子过了这么多年,也涨价了不少啊!这涨幅,不是比租金多多了吗?他怎么不主张分割呢?
原来啊,这些房子是婚前老王付全款买给小敏的。房子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哦!
亲爱的朋友们,你弄清楚了吗?
美好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又到了跟大家说再见的时候啦,欢迎大家多多关注我们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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