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新官场现形(官场能人现形记)(1)

庭审现场

一个自称省某厅副厅级干部,并马上要去某地当市长的“官场能人”,在朋友们面前吹得天花乱坠,他甚至还向人承诺,“当上省长助理时分你几百万”。在如此耀眼的光环下,找他办事的人络绎不绝,他也因此大发其财。但也应了那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个“官场能人”最终还得为自己的诈骗行为埋单。

花近百万没办成一件事

2017年10月,河南新郑,一心想干工程挣钱的侯某在与亲戚朱某的来往中,了解到高某那边有工程。通过高某,侯某又认识了司某。可侯某没想到,与司某的一场相识,他的100多万元打了水漂。

司某一直吹嘘自己后台硬,认识很多领导,自己是副厅级干部,高某也在旁边吹捧司某多厉害。司某说能通过招商引资揽下工程交给侯某干,一心想挣钱的侯某信以为真。

可是这个所谓的工程却频频有变,司某先是说建一个养老度假村,因为养老度假村不好干,又换成了建外国语小学,之后以给学校帮忙办证、办租赁土地手续、给上级领导送礼为由,开始陆续向侯某要钱。

2018年2月4日,侯某给了司某21万元现金,司某给他打了借条;2018年3月5日,司某说要给领导送玉镯子,送了就能把工程谈下来,侯某当天给司某指定账户转了18.5万元;2018年5月22日,司某称其马上要去某地当市长,还需20万元给领导送礼,侯某从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给他,司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案发之前,侯某先后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送给司某人民币共计69.5万元,还先后送给司某90条价值约5.4万元的软中华香烟,13条价值约5000元的硬中华香烟,40多箱价值约10万元的高档白酒。与司某交往期间,侯某请客吃饭还花了约7万元,他还给司某买了3万元的衣服。

钱财如水般流了出去,可是直到2019年年初,侯某发现司某没有办成一件事,他才开始怀疑司某是骗子。

谎称给市长打好招呼

2017年8月1日,高某给老战友赵某打电话,说正在和战友聚餐,让他也来坐坐,赵某欣然前往。可这一坐,他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席间,高某说战友司某是河南省某单位副厅级干部,人脉很广。司某也自称认识很多领导,与赵某的交谈中表现出不凡的见识。

这次见面后,赵某开始相信司某是有能力的人。有一次,赵某说他的公司需要十几亩土地,问司某能不能弄来。司某满口应承,并夸下海口说,找他拿地最低500亩起步。过了几天,高某给赵某打电话让他去看地,是一块500亩的土地。看完地后,赵某还听说司某要建养老度假村,他对司某的能力更加深信不疑。

2017年9月,赵某托司某给女儿安排工作。10月的一天,高某对赵某说,司某已经跟郑州市一位姓陈的市长说好了,让他女儿一个月内直接去烟草局上班,现在需要20万元送礼。赵某想事情办成再给钱,可高某说,司某和陈市长说过了,不把钱打过去不能填表。

为了女儿能早点上班,赵某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给了高某,将密码给了司某,让二人去银行取钱。司某给赵某打了20万元的借条。隔了一天,卡上的20万元被分4次取走。

11月,高某给赵某打电话说指标已经出来了,让他放心,司某又接过电话对他说,建学校的事情也在协调,需要10万元买字画送礼,要赵某先垫付10万元,这个钱10天后就会给他。紧接着高某就发来卡号,赵某赶紧把10万元转了过去。

又过了几天,司某说赵某女儿填的表已经盖了7个部门的公章,还差1个,让他不要着急。赵某想这是正常程序,也没有起疑心,但后来当他又问起建学校和女儿工作的事时,司某却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他才意识到被骗了。

自称要去某市当市长

2017年10月以来,司某采取同样方式,以承诺安排军区后勤维修工作为由,骗取秦某现金5万元。后又承诺给秦某工程项目,让秦某向妻子马某的账户转账3万元。

2017年7月的一天,秦某去高某家,当时司某就在高某家中住着,高某向他介绍了司某,说司某是河南省一名副厅级干部,认识很多领导,准备和高某在新郑市建设养老度假村,后来他们就经常一起吃饭。

2017年8月的一天,司某给秦某打电话,说有个部队后勤维修的工程给他干,现在需要5万元找领导协调,他就在银行取出5万元给了司某。

2018年9月21日,秦某和司某在一起吃饭,司某说他要去某市当市长了,又说其妻子在台湾急需3万元,司某给他写了一个银行账号,秦某让朋友通过手机银行转过去了3万元。司某还说,自己有朝一日当上省长助理,到时给他分几百万。

后来秦某发现司某什么事也没办成,就给他打电话,却发现电话打不通,自己上当受骗了。

百般辩解也难逃法网

因涉嫌犯诈骗罪,司某于2019年7月2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查,司某是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村一普通村民,并非什么副厅级干部。

2019年11月18日,经新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司某百般辩解,称其拿被害人的钱是借,不是骗。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司某以“省某厅副厅级干部”的身份出现在多个场合,谎称认识很多领导,虚构自己的身份,以协调工程项目、安排工作等为由,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故对司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1月17日,新郑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侯某损失人民币69.5万元、被害人赵某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秦某损失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司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3月30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司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近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立新 赵利君 樊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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