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 的总体部署,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的建设正在有序开展,不同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和开展之中与此同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各类学术研究等也在不同的方向、不同的学科和专业领域、不同的层面上百花齐放,当然这些讨论和研究更多关心的是国土空间规划做什么、怎么做、做成什么等方面(潘海霞,赵民,2020;王新哲,2019),对于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开展的知识基础以及这些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还甚少涉及,从学理上探究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性内容及其构成,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类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深入认识国土空间规划、完善规划内容、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知识点?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国土空间规划的知识点(国土空间规划知识基础的四粱八柱和基本要素)

国土空间规划的知识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 的总体部署,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的建设正在有序开展,不同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和开展之中。与此同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各类学术研究等也在不同的方向、不同的学科和专业领域、不同的层面上百花齐放,当然这些讨论和研究更多关心的是国土空间规划做什么、怎么做、做成什么等方面(潘海霞,赵民,2020;王新哲,2019),对于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开展的知识基础以及这些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还甚少涉及,从学理上探究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性内容及其构成,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类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深入认识国土空间规划、完善规划内容、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性内容

《若干意见》非常明确地定义了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并指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由此可见,国土空间规划是针对于未来发展的,是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谋划和安排,并约束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同时,在统筹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空间使用,即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作出科学布局。

因此,作为国家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空间规划首先是规划,即在预先协调和安排各类国土空间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土空间使用活动的管控来实现未来发展目标。由此,《若干意见》在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在“编制要求”中分别以“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等为核心,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在“实施与监管”等内容中,对保证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框架,从而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是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任务,格局的形成是由各类空间使用所形成的总体结构和布局关系,这是需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通过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予以实现的,因此,国土空间规划不仅是描绘一张蓝图,而且也是需要以此来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进行管控才能实现的空间结果。

由此也可以看到,规划的本质属性是各类空间使用行为的管控,从广义上讲,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都是人类对国土空间的使用活动。如果就国土空间构成要素的未来状态而言,最终仍然是需要人的活动即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等才能形成的。

而规划的核心就是要通过过程规制的方式,才能使之达成的。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和管控的对象是国土空间使用,是对各类空间使用行为的规制而不只是安排具体的国土空间构成要素,这也是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一项社会建制存在的含义所在。而各类国土空间的构成要素,是社会各类主体具体实施的行为对象,即空间使用的对象;对于国土空间规划而言,就是对各类空间使用行为进行规制的基础及其导向的结果。从这样的角度来说,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在于国土空间变化的管理,是以筹划来予以引导和以宣示来为管制提供依据的,从而达成目标所欲的变化(Tewdwr-Jones M,2012)。

根据这样的理解,从规划的学理逻辑出发,国土空间规划的知识内容包括了这样三个层面:首先是关于规划本体的,即什么是规划以及规划怎么做;其次是关于规划对象的,也就是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和管控的对象和内容,即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及其相互关系;第三是构成国土空间使用的对象,也就是国土空间的构成要素。

因此,作为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的知识类型,也可以大致划分为这样三个部分,即关于规划的知识、关于国土空间使用的知识以及关于国土空间构成要素的知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性内容,这三部分知识既有密切的关联性,但也存在着内核与外延的区别,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一部分的知识类型内部有着源自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知识内容,在规划的运用过程中相互交织,从而在整个规划过程中,这些不同层次、不同来源和类型的知识共同组成了复杂网络,共同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开展(Innes J E,Bother D E,2010;Sanyal B,等,2012)。

为了便于叙述,下文的讨论由物质实体的内容说起,再讨论与物质空间使用相关的知识,最后讨论规划本身。

二、有关国土空间构成要素的知识类型

国土空间的完整概念是指由国家疆界范围所构成的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在内的整体空间,包括了已利用和未利用的陆地表面和水面以上、以下的空间。就其构成而言,是由不同的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植被、建筑等构成的综合体;如果以表层投影及其集合来区分的话,山、水、林、田、湖、草、滩、漠、海、岛、城、镇、村等大致可以概括。

就这些要素构成的空间特性来区分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自然空间(环境)、人工空间(环境)以及人工自然混合空间(环境)。现在经常看到用“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或者“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来区分国土空间的构成,但这种区分实质上是在外部显像以及对功能性和基本属性未予区分下的划分(吴次芳,等,2019),而且一些用词也会带来使用上的歧义,例如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本应是贯通在所有以上三种类别的环境中的,即使就纯粹的人类的生产生活而言,即使在城镇之类人工空间环境中也仍然有生态空间的,也同样有生态功能的空间存在的。

严格意义上讲,现在地球上纯粹的自然环境已经不多,许多可以被称为自然的环境也已经经过人类的改造或者是受到人为扰动影响的,但其中仍然有相当部分还没有被完全改变性状。因此,这里所称的自然环境是指非人力营造、未经人类大规模改造和不受人力持续扰动的空间环境,以及仍然保持着基本自然生境属性的地区;这些自然环境所具有的人文意义,全都是由人类赋予其意义的,但并未以改变性状为前提。

而人工环境指的是完全由人力营造形成的空间环境,这种人工环境是由人类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后形成的,其中有些还保持着自然的性征,如山、河、湖、树林等,但通常也已经在某些方面经过人力的干预或处于人类的不断扰动之中;人工环境的人文性是以改变自然形状、根据人类的意愿及文化意义创设出新的、非自然化的性状而形成的。

所谓人工自然混合环境,是指经过人工改造形成、但其使用方式或其运行过程仍然依赖于自然特性的或者说以自然生长为主要特征的,广大的农业生产地区显然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空间都是经过人力开垦改变了自然特征的,但其生产的方式仍然需要按照自然的节律、依赖于自然的生长力量来获得收成,当然人类的扰动和干预是不间断的,因此这种人工与自然的交互作用是这类地区的最显著特征,其环境的人文性也是由这种交互作用所形成的性状所表达的,无论是稻田、青纱帐还是花海。

从对环境认知的知识来源上看,在自然环境到人工环境的整体系列中,自然性的要素以及人为实体要素都有各类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进行研究,如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海洋学、水利学、农学、林学、生物学、土木工程学等等,这些学科为现实世界的认识提供基本的知识;而对其中的人工环境要素以及由社会性因素所影响或决定的实体要素之间的关系等,则由一系列的社会科学学科和工程类的学科提供相应的知识,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建筑学、交通运输学、安全工程学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复合了自然和人工要素、覆盖了自然环境到人工环境整体,为我们认识国土空间提供基础性知识的学科,如地理学、环境学、生态学、测绘学等等。

从认识国土空间各构成要素而言,这些学科以认识现实现象、探求事物本身的机理为主要任务,通过运用一套明确的概念系统和逻辑一贯的解释原则,来揭示事物本然的法则——规律。但同一事物,往往都有不同的属性和面相,因此,也就成为多个学科进行研究的对象,比如有关土壤的研究,就有土壤物理、土壤化学、土壤生物、土壤地理等,这些研究往往依据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学等的学科视角和问题导向、概念框架和方法来展开的,同样,对于城市研究也有经济学中的城市经济学、社会学中的城市社会学、地理学中的城市地理学、政治学中的城市政治学等等。

这也说明,学科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以研究对象,而是根据不同的研究疑旨(problematic)、方法以及概念体系所形成的学科传统来区分的,各个学科研究的都是客观对象的某一方面,而这些方面尽管都聚合在一个对象上,但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相互之间所遵循的并非是同一逻辑,这也就是科学哲学中说的知识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斯蒂文·M·卡恩,斯蒂芬·P·特纳,保罗·A·罗思,2009;Cahn S M,Turner S P,Roth P A,2003)。

而另一方面,就实体构成的空间而言,往往也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而要认识这些空间内的各要素自身的特性及其演变特征,即使不将人类的改造和干预、使用活动等包括在内,仅仅就认识客观对象而言,也都会构成一个非常庞大的知识网。比如,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地貌地区,就可能和地质构造、地层、土壤、植被、气候、生物、水文、矿物等等有关,它们之间又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在处理同一个对象的工作时,就需要对源自各个学科的相互之间不具有通约性的各类知识进行转换,进行综合的考虑,从而使各类知识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而绝非只是简单的拼合(爱德华·威尔逊,2016;Wilson E O,1999;迈克尔·吉本斯,2011;Gibbons M,Limoges C,等,1994)。

三、有关国土空间使用的知识类型

国土空间使用,就是人类对国土空间的自然要素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行为和方式。国土空间的现状格局,既是客观实存,也是过往人类对国土空间使用的结果。所有的空间使用都是人类为了达成自己的需求、以自己的价值诉求和改造能力来达成的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所以都是有目的行为。城镇、农业农村地区等都是人类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改造自然、并不断细化使用方式的成果。即使就自然环境的保护而言,也同样是人类对自然空间的一种使用方式。在当今地球上,只要人类愿意,已经没有什么地方是人迹不至、人类所不能改造的地方了。因此,森林草原、沙漠戈壁、高山峻岭、江河湖海、无居民海岛等空间之所以还能够以相对自然的状态继续留存,也是人类主动或被动的选择结果。就这样的角度来说,人类的空间使用行为包括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等主要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即国土空间的不同构成要素,有着多种的使用方式。

空间使用通常以土地使用或土地利用来表达,毕竟土地是所有人类活动的载体,也是空间的基底,空间使用都是以土地使用为基础的。但两者还是有些区分,土地使用往往是指地块上具体承载的实体,强调的是物的被用及其物质性的存在;空间使用反映的是人的使用方式及其行为,是人的空间活动的反映。从另一个角度讲,土地使用注重功能,空间使用更注重关系,这就如同“居住”和“住宅”不同一样。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层面应当以空间使用的组织为主,详细规划层面则要将空间使用落实到土地使用的安排上;在用途管制中,区域性的用途管制应当以空间使用为主(把控的是主体功能实现的空间关系,而不是以功能类别来制定大量的准入规则),规划许可则可以土地使用作为管制依据,但土地使用的分类应当按照空间使用的特性进行,从而达到土地使用的兼容要求(伊利沙白·A,等,2016;Silva E A, 等,2015)。

正由于空间使用是人的行为,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因此,国土空间规划所面对的并不只是国土空间的实体状态,这些实体状态都是人类对自然空间的有目的、有意识选择并采取主动行为的结果。因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就需要研究大量有关人的知识,包括人的各类需求、各类活动的方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等,及其与空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改变空间使用的能力和方法等等,这就涉及到从个体、家庭、社会群体、组织及至整个社会的空间需求以及与空间决策相关联的各类知识,这些知识源自于各类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以及像生理学、人体学之类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人的行为、社会发展也自有其规律,但很显然并非是自然规律,而是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群体性的文化意识、社会规则等的作用下形成的总体性特征,这种总体性特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也是一系列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斯蒂文·M·卡恩,斯蒂芬·P·特纳,保罗·A·罗思,2009;Cahn S M,Turner S P,Roth P A,2003)。在空间使用中,为了适应空间使用活动的需要也会有要求改变空间、改造空间的需要,这就涉及到对自然状况的认知以及相应的工程学要求(伯克,等,2009;Berke P R,等,2006),这部分内容将结合下一部分关于空间变化管理继续讨论。

任何的空间使用都有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一块地的使用,无论是做什么用还是怎么使用,并不完全是由其自身能做什么决定的,而是需要在与周边的关联中进行判断的,这就是空间关系,这是在规划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就各类使用本身而言,它也同样需要依赖于周边地区使用的外部性。而各类使用方式,由于其核心的使用类型不同,所面对的空间对象不同,其所需要的条件、其所采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任何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的空间使用方式而言,都是一个与特定区域之外发生紧密关联的系统性工程。即使是原始森林的保护,也涉及到周边各类污染的防治及对其的影响,如空气污染、酸雨、污水流入或者外部地下水过度抽取导致的地下水位下降、外来物种和虫害等等。而对于像生态修复、耕地修复、国土治理、流域治理等,都不仅其自身的修复、治理要求、方式不同,其对外部的要求和产生的影响更加不同。

就开发、利用而言,也同样不仅仅是地貌地物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与外部关系的改变,例如农地的开垦或者在农地上进行建设,就会涉及到耕地需要灌溉用水的引入,城市建设需要有基础设施管网、交通的引入等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农作活动以及建成空间使用与各类生产、生活活动之间的关系等。由此也可知,各类使用活动绝不仅仅只是由对自然状况的评定所确定的,它都涉及到人们的目的、意愿和具体使用行为,也就涉及到具体的操作,从谋划到实际做成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中有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工程性的工作才能达成更好使用的目的。这些相关的工作是由相关的决策者、工程承担者或者使用者所开展,但是其外部需求以及工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外部效应,则往往是其所较少顾及的。这是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仔细权衡和把控的。

值得注意的是,空间使用活动是由具体的使用者在开展的,而不是规划师或者规划管理机构,而有些空间的改变还是由他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的,或者是由相关的机构做完后通过承租或产权转换的方式来获得并使用的,甚至很多活动本身的开展还是由其他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孙施文,2000)。作为这些活动和管理的开展,实体空间的拥有者、使用者、营建者或者空间活动的管理者等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关注点和思考问题的逻辑体系,因此,他们的空间使用行为都是从各自的认识、价值观等出发的。而另一方面,对于各类不同空间使用改变的谋划、决策以及实施的行为而言,还涉及到社会及团体的组织能力和方式、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技术等内容,这类知识不仅分布在各类自然和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学以及相关的应用性学科中,而且是在具体情境的实践过程中被统合在一起的。

因此,要在规划中对所有空间安排组织做透彻的认识并进行个案似的明确安排显然是不可能的,所有的空间组织都是基于愿望和一定价值观导向下的策略性和方向性的安排,具体的空间使用的确定是需要在实施时进行再评估和再权衡的,这也是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对于空间使用的安排,不用说预期性的安排,即使是事后的实证性研究也只能是根据其实施结果及其过程的回顾进行分析推演的,难以还原到个体、机构的原初意图、当时的认识以及具体的策略调整等,因为所有原初的认识都需要在当下情境中、在统筹各方关系并与参与各方的讨价还价中折衷妥协,这是实践活动的重要特征(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2017;Baldwin R, Cave M, Lodge M,2010)。

就此而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者要充分认知未来的不确定性,规划编制无法就此决定未来空间使用者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判断,他们是不同的人群,而且相对于规划编制者而言是在不同时代和群体中的人,因此规划成果中的安排应当是有相当的包容度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者也要充分认知,规划实施管理也是重要的转换过程,规划成果所确定的是基本方向,具体的使用仍然需要进行战略性的评估和全面的权衡的,而不只是一个按图索骥、依图办证的过程。总之,需要建立从规划编制到规划实施全过程的规划理念和制度架构(Morphet J,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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