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菲菲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盈盈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主要内容为,单位明知事实员工无法到岗,仍然请求制员工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耗时两年多,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期间单位各种狡辩,把原来得公司注销,否认6年得工龄,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只提交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说工龄只有一年,6年期间单位从未给员工上过社会保险。

深圳菲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公司)单位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单位坚持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赵盈盈“自身原因不能办理久隆格保金商场的进店手续”,却仍认定“虽赵盈盈对于协商一致后不能办理久隆商场进店手续存在责任,但菲菲公司在明知赵盈盈不能到岗的情况下未给其安排其他岗位,仍要求其必须在指定时间到岗,缺乏合理性”,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

1.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菲菲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提供工作,久隆商场包括在北京市朝阳区,符合合同约定。

2.久隆商场在朝阳区酒仙桥,比赵盈盈之前在国贸上班离家距离更近,一审中菲菲公司已经强调,久隆商场距离更近且赵盈盈仍为店长(菲菲公司还要把现任店长降职),菲菲公司已经做出重大的牺牲和调整。

3.久隆商场是多次与赵盈盈沟通协商之后的结果,也是最佳结果,最有利于赵盈盈。

4.一审已经认定是赵盈盈的过错,在菲菲公司已经穷尽所有之后,还强加菲菲公司再给其安排其他岗位。赵盈盈与菲菲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其他单位兼职,其不能按时上班,是其个人原因,故菲菲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

5.一审计算赔偿金的数额是错误的。

二、赵盈盈入职菲菲公司不足一年。

赵盈盈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请你收到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主动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届时不办理,公司将……向你发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0年7月6日菲菲公司作出的《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通知赵盈盈自3个(含)工作日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履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累计旷工达与久隆商场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员工卡并于2020年7月9日报到履职,否则视为旷工,赵盈盈未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将视同其自动离职,公司予以同意自动离职的申请,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菲菲公司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罚通知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两份通知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9日解除。赵盈盈主张菲菲公司明知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而要求其限期报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菲菲公司主张该公司向赵盈盈提供了全部店铺供其选择,赵盈盈最终选择了久隆商场,如不到久隆商场上班,无法再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赵盈盈因私自到暇步士店兼职不能到久隆商场上班,是其个人过错导致,该公司并未与赵盈盈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菲菲公司是否应支付赵盈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菲菲公司是否应支付赵盈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节,菲菲公司上诉主张其并未违法解除与赵盈盈的劳动关系,赵盈盈对此不予认可。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菲菲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赵盈盈发出通知,告知赵盈盈若不能在2020年7月9日报到将视为其自动离职。据此,菲菲公司在明知赵盈盈无法办理进店手续并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要求赵盈盈在指定时间到岗,并主张因赵盈盈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菲菲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菲菲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张的赵盈盈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岗且案涉久隆商场已是赵盈盈通勤距离的最优选择的上诉意见,亦不能作为其明知赵盈盈无法到岗、并未给赵盈盈安排其他岗位而直接以赵盈盈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理由。

赵盈盈在入职菲菲公司之前在北京菲迪雅丝工作,因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赵盈盈应系受用人单位安排变更劳动关系至菲菲公司,故赵盈盈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个人诉讼请求,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元,工作六年3250×6×2

旷工就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明知员工无法到岗仍按旷工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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