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一下民国票据的基本格式,既能看清票据的“长相”,又能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实为收藏的乐趣所在。广义上的票据包括经济金融方面的各种单据、票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相关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本文讨论的票据取狭义。清末以来至民国,票据格式复杂混乱,缺乏统一标准。除了银行所出票据大致有章可循外,钱庄票据格式不但各地不同,同地之间各庄也不同,可形容为“信笔记载,漫无标准”。票据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汇票有汇券、汇兑券、汇兑信等名称,本票有庄票、期票、存票、红票、信票、凭票等名称,支票有划条、拨条、计条、执帖、上单、便条等名称。1929年10月,在历经数稿修改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以命令公布了《票据法》(以下称1929年《票据法》)。该法规定,票据主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三种,并列明了票据所应记载的各类要素,使票据格式开始有了定规。
一、三种票据的格式要素
从观赏角度看,本票、汇票、支票三种票据格式大同小异,都是“金额 日期”的排列组合。这是由票据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们或发挥现金替代作用,或发挥信用证券作用,其格式上必然与金额、日期等要素紧密相关。在1929年《票据法》中,立法文本也是先详述汇票的各项规定,本票、支票很多内容都是从汇票,如规定汇票中的发票、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追索权、拒绝证书等规范准用于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规范准用于支票等。
实际上,三种票据在经济往来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它们各自在格式上还是有着明显的特征。本票在民国也称期票,即出票人允诺到期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信用证券。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为签发本票、承诺到期支付票款之人,收款人则是到期后收受票款之人。
汇票即出票人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为开出汇票,在票面上签名或盖章画押之人,付款人为受支付委托之人,收款人则是到期收受票款之人。
支票是存户委托银行(钱庄)即付一定金额于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即期汇票相仿,当事人也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1929年《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以银钱业者为限,因此出票人多为银行或钱庄的存款人。
根据1929年《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实物,我们可以大致归纳三种票据的基本格式,表1为三种票据票面的主要构成要素,图1为三种票据的模拟格式。可以看出,它们大部分的构成要素都是相同的,如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商号、出票人及出票年月日等。而不同之处则代表着该种票据的特点,如本票没有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因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汇票有付款人姓名或商号,而支票只有付款商号,因为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钱庄;支票没有到期日,因为支票是即期支付的。付款人在票面中的位置非常关键,在图1中,本票、汇票、支票的付款人分别为甲公司、丙公司、甲银行,但他们的位置是不同的,需要我们熟悉掌握三种票据的格式。当然,我们这里列出的格式仅是概括性的,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依实物去观察,还会有很多特殊情况,如有的汇票不列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出票人即付款人等等。
二、不同票据的特有格式
由于票据的用途不一样,三种票据在格式上各自有一些特殊的元素或标记,试举几例。
(一)汇票的承兑。汇票有即期和定期之分。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不用将承兑字样记载于票面,而定期汇票必须记载承兑字样,到期方可兑付。承兑行为是汇票所独有的,它是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表示承诺负担票面金额支付义务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为什么要承兑?因为汇票是出票人委托第三方付款,要让付款人承认付款义务,在汇票到期前,汇票执票人必须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只有当付款人做出到期履约付款的承诺,才会对汇票的付款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汇票格式上增加的反映承兑关系的要素,需要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记载承兑事由与日期(见图2,以下实物图片无特殊说明均来自网络)。
(二)支票格式的细化。依照1929年《票据法》规定,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其作用与现金类似。民国支票的格式变化较为丰富,可以根据格式的变化将其细分为三类:普通支票、横线支票和保付支票。普通支票分为执票人支票与指定人支票,执票人支票(俗称来人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姓名或商号,持票人凭票即可向银行请求兑付;指定人支票上记明收款人姓名或商号,并将“或来人”三字划去。横线支票也有两种,其一为普通横线支票,即普通支票票面上,划有平行横线二道,二线中间注明银行二字或留空白,这类支票须经收款人背书后,交往来银行代为收款,不能直接向银行请求兑现。其二为特别横线支票,即支票票面上所划二道横线间注明某某银行字样,这种支票只能由注明的某某银行收款,因此收款人必须将支票背书后,交该银行代收。保付支票格式没有大的变化,仅由银行加盖保付戳记于票面,经保付后,银行即将保付票额自存户帐中保留。图3分别为执票人支票、指定人支票、普通横线支票、特别横线支票。
(三)少见的商业本票。我国现行的票据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而1929年《票据法》中规定本票不限于银行,普通公司或商号也可开本票,即商业本票。同时,民国本票可以是期票,甚至本票还被称为期票,而今天的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可见,民国本票与今天的本票还是有较大的区别。但从所见实物看,民国本票大部分是银行本票,商业本票较为少见。如果收藏到一枚商业本票,从票据“格式价值”看,还是比较珍贵的(图4展示的是一张民国时期的商业本票)。
图2 承兑汇票
图3 各类支票
图4 商业本票
三、民国票据的“转身”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段时期内,很多民国票据加盖戳记后被改作新票据继续流通使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1929《票据法》治下的民国票据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经济功能退出但其他功能不一定退出,除了其具有的收藏与研究价值外,有一些票据“转身”被改造成另一种“票据”,继续发挥作用,笔者收藏的人民银行老饭票即是一例。这些老饭票的正面,印有“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食堂券”,并盖有“米”字戳记,其中一枚有“人民银行市支行饭票章”,面值有100元、300元、600元三种(第一套人民币币计值),印制时间为1954年1月。而它们的背面“身份”却颇为显赫,居然是民国中国银行的支票,从编号及“持票人”“青岛”这些字样分析,可能是已经编号尚未流通过的支票存货(见图5)。支票如何改成饭票,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肉身”不灭发挥余热想必也是一种不错的归宿吧。
图5 人民银行食堂券
壹点号金融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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