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学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精学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1)

今年5月4日,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书记的讲话深切缅怀了马克思的伟大人格和历史功绩,深刻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真理力量,高度评价了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划时代意义,科学总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历程和经验启示,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宣言书,是在新时代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行动纲领,为我们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筑牢马克思主义思想根基,学精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坚定不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检察工作,推动转型时期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精学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精学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2)

一、必须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必须承认,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过多地强调业务工作,部分检察干警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重视,少数检察干警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变得虚无缥缈。如果不把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等基本问题搞清楚,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干警的信仰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形成的不同阶段的理论实践成果,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理论,在前苏联时期形成的列宁主义,在中国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成果。狭义的马克思主义仅指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理论学说。今天我们要坚持的主要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实践成果。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尊重实践,尊重人民群众,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人类文明成果。马克思揭示的科学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指人类最终要实现最美好的理想社会。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到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的发展,再到实现共产主义,是历史必然性、道路多样性、过程长期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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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到底坚持什么。坚持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坚持“四个基本”:基本原理、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基本原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及剩余价值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理想。特别是其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迄今为止还没有什么理论能够超越和代替。基本立场是指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即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政治立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如果脱离群众、当官做老爷,就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主要有:自然辩证法思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践思维,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全面联系的动态思维,发展过程的结构思维,以人为本的目的思维等等,都是长期管用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认识、科学解决检察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检察工作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多重改革叠加,给长期固化的检察运行机制带来很大的冲击,特别是“两局”转隶带来的失落感,员额制改革利益的重新分配,内设机构改革的“靴子”迟迟未见落地,使少数干警不同程度上对检察事业的发展信心产生了动摇,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感到困惑,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感到迷茫。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待当前检察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才能更好地增强我们对检察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勇气。

(一)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全面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变化。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检察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需要建立检察制度,以及实行什么样的检察制度,是由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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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制度是“舶来品”,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清朝末年,面对内忧外患,晚清政府开始推行变法立宪,学习建立西式司法制度,把德国和日本的检察制度作为蓝本。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现代检察制度。1910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法院编制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标志着我国近代司法检察制度的完全确立。但由于立宪仅仅是清朝政权苟延残喘的“幌子”,随着轰轰烈烈的辛亥革命爆发,这部法律来不及全面推行清廷即垮台,检察制度也没有全面建立起来。民国初期,共和、民主、立宪登上历史舞台,民国政府援引旧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司法检察制度。1920年联省自治运动开始后,各省的司法检察制度不尽相同,各具特色,如《湖南省宪法》就对湖南省检察制度进行了自身特色的构造。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开始裁撤检察厅的体制,实行检察官配置法院制度,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官执行检察事务。1937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沦陷区的司法检察制度被完全破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发展也历经曲折艰辛的探索:1949年到1954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时期。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0月1日,检察署和新中国同时诞生,功勋卓著的罗荣桓元帅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检察长。1954年到1957年,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较为顺利的时期。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法第二章第六节依照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对我国的检察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我国检察制度走上了正轨。到1955年,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起来。从1957年到1966年,是我国检察制度削弱时期。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检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检察职能不能很好履行。1961年甚至一度想将检察机关合并到公安机关。“文革”期间是检察机关被砸烂时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冲击,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砸烂,整个检察工作无法进行。1968年12月开始,各级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以来是我国检察机关重建和稳定发展时期。1978年,党和国家深刻总结了检察机关被砸烂、法制被破坏的惨痛教训,并“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的重要性”(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重新设置检察机关。并在1978年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重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总结了建国30年间检察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保留了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切实可行的大部分内容,删除了一些不切合实际或暂时难以实现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明确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恢复了建国初期的双重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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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我国近代以来检察制度发展变化的历程可以看出,清朝末期,由于社会急剧动荡,即使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检察制度也没有其推行的社会经济基础。到了民国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政局变换频繁,检察制度和检察职能也各不相同。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制度也几经存废,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调整都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找准检察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调查研究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种科学工作方法。重视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九大以来,多次强调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2017年12月,在《寻乌扶贫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提出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把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具体到检察领域,检察工作要科学决策,同样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面真实、丰富生动的第一手材料,真正搞清楚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真正搞清楚影响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做到“耳聪目明、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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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究其本质,调查研究是一个联系群众、为民办事的过程。新形势下开展司法调研,就是要紧紧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认真思考检察工作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认真思考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何而来,认真思考检察工作应该如何去适应、去提高。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调研时既要“身入”更要“心到”,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最需要我们检察机关干什么。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查研究,使各项检察决策和工作部署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反映民情。 要以问题为导向。调研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调研,自己脑子里得“有货”,得先思考、先谋划,真正带着问做“十月怀胎”式的深入调研。要敏感于检察工作的短板和不足,围绕理论热点、实践难点、办案重点,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听实话、察实情,把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把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提上来”,真正推动问题解决,真正促进工作提升。

(三)要坚持内因与外因辩证法,着重解决干警的理想信念、作风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增强检察改革的自信。中国有句俗话:“打铁还需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意思是说,作为一名铁匠,要打出坚固耐用的铁器,必须有过硬的体力、技术;作为一名绣工,要绣出美丽的图案,必须有灵活灵巧的手。我们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须具有良好的主体素质,,其中包括坚定的理想信念、完善的知识结构、科学的思想方法、正确的价值观以及良好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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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只有学懂弄通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会了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才能眼明心亮,才能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建设规律、司法改革规律,才能更好地认识检察事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才能更加坚定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自信。要学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这是我们开展检察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和检察制度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知史爱检,汲取历史经验教训,这对搞好检察改革非常重要,因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要按照精通法律、了解实务的基本要求,坚持以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干警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监督基本理论、法律专业素质、相关司法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素养,着力培养一批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当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突出检察职业道德的增强。要切实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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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斗争性与统一性的辩证法,敢于承认改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科学分析矛盾,准确解决矛盾,实现改革、工作、个人之间的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般特征和规定性,必须与世情、党情、国情、民情相结合,否则,就走不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司法改革也不能落地生根。在司法改革中,我们既要坚持司法独立、公正的普世价值,又要凸显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勇于承担起立足中国国情,实现司法价值的改革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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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既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也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民刑不分” ,它是一条全新的道路,全靠自己边摸索边前进。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难免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有普遍性的,也有特殊性。如“两局”的整体转隶,这是普遍性的,是针对所有检察机关的;而员额制改革,它又是特殊性,只针对一部分检察干警的利益。但是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流里来看,司法体制改革仅仅是全面深化改革这个共性里面的一部分,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才会觉得个人的成败得失在历史的潮流面前显得多么的微不足道。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为人类最高智慧的结晶,它既承认统一,又承认斗争;既承认融合,又承认对立;既承认稳定平衡,又承认变动和非平衡。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命题:“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谁要是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问题,就是立即切断了辩证运动。”在马克思看来,共存与斗争是矛盾的固有属性,通过共存、斗争而走向融合是辩证运动的实质。如果只看到事物共存性而否定其斗争性,只肯定共存对于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意义,而否定斗争对于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意义,也就否定了辩证运动,陷入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一个社会如此,一个单位也同样如此。班子成员之间、科室之间、干警之间都或多或少对单位的事物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矛盾与分歧通过工作都会融合,并最终促进我们的工作,促进人与人之间更加和谐。

(五)要把握基本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关注重大矛盾,兼顾其他矛盾,把推进自身改革、精准扶贫、服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仍将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好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变化的特点,学会“弹钢琴”,把强化法律监督、扎实做好精准扶贫,把为经济发展服务作为当前工作的主抓手,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贡献 “检察力量”。

要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办案。这是检察机关回归监督属性后的主要矛盾。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检察机关自身谋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办案上来。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空中楼阁,无法落地。可以说,各项法律监督权,最终都得靠办案来落实,都得用一个个案件来说话。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引,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通过办案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通过办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通过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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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扎实完成扶贫攻坚各项任务。扶贫攻坚是高度重视的“三大战役”之一,这也是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以赴抓好抓实的一个“主要矛盾”。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我们在高质量完成党委政府交给我们的扶贫任务的同时,还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主动服务扶贫攻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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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院出台的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服务“一中心两枢纽”战略等指导性文件,建立“除虫护花”“依法容错”等工作机制,为保护发展活力、保障改革创新发挥应有作用。要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加强产权保护等重大部署推进司法办案,运用经济学思维分析和解决司法个案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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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〡姜 威

审核〡申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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