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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贩卖散装汽油不仅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日,惠水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买卖汽油案,及时消除一起安全隐患。

10月5日,惠水县公安局王佑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消防检查中,发现辖区居民罗某存在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情况。民警依法将罗某传唤至惠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审讯,罗某对其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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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非法销售散装汽油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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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妮珊

校对:杨彪良

审核:毛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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