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9岁的杨飞和王某坠入爱河并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前1个月,双方父母商议,由杨飞家掏25万元,购买其丈母娘家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为夫妻俩的婚房然而,5年过去了,直到杨飞和妻子离婚,当初买的房子还没有到手,收了杨飞25万元的原丈母娘家也一直没有给退钱于是,杨飞一纸诉状把原丈母娘一家告上了法庭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女子婚前买房男方家长的责任?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女子婚前买房男方家长的责任
2013年,29岁的杨飞和王某坠入爱河并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前1个月,双方父母商议,由杨飞家掏25万元,购买其丈母娘家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为夫妻俩的婚房。然而,5年过去了,直到杨飞和妻子离婚,当初买的房子还没有到手,收了杨飞25万元的原丈母娘家也一直没有给退钱。于是,杨飞一纸诉状把原丈母娘一家告上了法庭。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据了解,2012年6月,29岁的杨飞结识了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王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次年4月15日,两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就在俩人结婚前一个月,双方父母见面商议,决定由杨飞家出25万元购买一套婚房,而所买的房子是王某娘家的拆迁安置房。因为房子统一交由村委会管理,加上房子还没有分配到位。但想到王某娘家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享受安置政策,分配到拆迁安置房是迟早的事。杨飞一家也就同意花钱买房。
根据村上相关政策,王某娘家所在村子的拆迁安置房在没有分配的情况下,所有权属于当地村委会,不论所在村是按照其父母户籍分配回迁房,还是向王某这种已经结婚出嫁,但户籍尚未迁出该村的女子,所购买的回迁房,都必须由村委会出卖或分配。
但在结婚前,杨飞带着家人给筹集的25万元来到了前妻王某家中,委托其原老丈人王某省和丈母娘王某棉向当地村委会交钱买房。当时,杨飞将钱交给了两人,其王某省还给杨飞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杨飞购房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收款人王某省”。此后,这笔钱由丈母娘王芳棉保管。
2018年,因和杨飞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二人正式离婚。而在俩人审理的离婚案中,王某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述一件事,称:“25万元没有交给任何人,还在我妈(王某棉)手里。”
离婚后,杨飞向原丈母娘一家讨要买房的25万元,但对方迟迟未给。而且,当初所要购买的婚房至今也没有分配下来。于是,2019年,王某将王某棉、王某省告上了法庭。
“这笔钱是杨某儒(杨飞父亲)赠与杨飞和我女儿买房的钱,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而且,房子至今没有分配,并不是我们的过错,我们双方当时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和交房时间。”王某棉和王某省在法庭上这样认为。
对比,杨飞并不认同。杨飞认为,25万元是父亲给他买婚房的钱,在结婚后王某可以和他一起住。而且,买房行为发生在婚前,王某省给杨飞的字据也写明的是“今收到杨飞买房款25万元”。因此,杨飞要求王某省、王某棉退还买房钱,并支付相关利息90000元。”
2019年,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一审,判决王某省、王某棉返还杨飞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王某父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 刘娜 二三里编辑 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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