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我相信很多小伙伴都遇到过被公司调剂到新成立的关联公司或者同属一个集团公司下设的其他子公司工作的经历。
这种情况通常是某天接到人力资源的通知,要求大家去关注一则公司的内部通知或直接安排涉及到调整的各位同事去一个会议室听宣讲。
内部通知和宣讲的大意就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在要将大家集体转岗到集团旗下新的公司。
需要大家配合签署一份新主体的劳动合同,同时还有一份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同样需要大家的签字。
人力资源会告知大家,相关安排仅仅是内部调整,所以职位、薪资、工作内容都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大家放心签字即可。
甚至很多案例中,用人单位基于节约成本的考量,甚至连工作地点、发薪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也不会变化(这一点后面还会提到)。
公司这么操作对劳动者会有什么影响?这里面会有什么坑呢?
在这方面吃过亏的小伙伴都会知道,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里面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务必签字前,先检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解除协议中记载的解除合同的事由。
这里的事由会直接关系到解除的性质,进而影响司龄能否连续计算,从而最终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真金白银的利益。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大家留个心眼,多加一份小心。
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解除的事由一定要体现出的内容是该动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
无论是“经公司提出”,“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按照集团内部安排”都是可以的。
写“经双方协商一致”这种有点蒙混过关意思的也不好,遇到了得让公司明确是公司提出。
否则后面还得想办法举证来证明,后期会给劳动者造成一些麻烦。
当然了,绝对不可以接受的写法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
这句话一出现,整个事情的性质就彻底变了。
不得不说,犀哥已经遇到不少案例,都是无良企业明明是自己要求员工变更主体,却暗搓搓把解除协议里面写上因个人原因来坑自己的员工,实在让人瞧不起。
比如有的单位会煞有介事地告诉劳动者,走协商流程集团审批太麻烦,不如直接写个人辞职,这样很快就走完流程,其实都是一样的。
诱导大家在对自己不利的文件上面签字。
犀哥给大家整理了一份遇到写了“双方协商一致”这种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搜集的证据清单。利用这份清单可以帮助劳动者最大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
大家可以收藏,需要用的时候拿出来对照着清单搜集即可:
原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解除协议书原件及附件;
新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的通知/邮件/OA系统公告等能够体现单位提出变更合同的书面记录;
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
新旧单位的股权结构等可以证明两个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可以去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打印)
工资流水记录(银行盖章);
社保缴纳记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可以登录查询)
新旧两个用人单位的办公地址,适用地址没有变更的情况(采用录像的方式记录地址门牌号、楼层、公司门口的招牌Logo等);
入职登记表、公司出具的能够体现实际入职时间、解除时间等在职情况的书面文件等;
另外犀哥还想告诉那些已经在带有“因个人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字样的解除协议上签字的小伙伴。
虽然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极为不利,但我还真的找到了劳动者成功翻盘的案例:
案号为:(2020)苏01民终5号 的判例中:
一审法院认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夏某某对《辞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强调辞职报告应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所致;中江房产公司虽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未提交反证也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双方均认可陈某某是夏某某离职手续经办人且对陈某某上述陈述无异议,一审法院对陈某某关于夏某某在中江房产公司离职原因的陈述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证明》、《辞职报告》、陈某某证言,结合夏某某与中江房产公司及中江对外工程分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社保均由同一个单位连续缴纳、中江对外工程分公司实际继续履行中江房产公司与夏某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以及《辞职报告》原件为夏某某持有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夏某某关于其离开中江房产公司、入职中江对外工程分公司非因其个人原因辞职所致的主张予以采纳。
不过通过阅读相关裁判文书犀哥也发现,能够达成这个结果着实不容易。
劳动者不仅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辩护,更是能够让当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力资源经理陈某某亲自到庭作证,并且经历了劳动仲裁,公司的起诉,一审、二审等漫长的流程。
犀哥只能说这个案例具备一定意义,但是大家可千万不要觉得自己签了不利的解除协议就一定能够翻盘。
建议大家还是防患于未然,签字前仔细阅读合同能够省去后面无数的时间、金钱、精力。
明明有坦途大道可以选择,咱们就不要去尝试那些羊肠小道了。
最后附上另外两个相关判例裁判文书的节选,证明关联公司间的混同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都可以对认定事实起到帮助租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紫峰房地产公司、三亚国宾馆公司、华龙公司在用工和股权上均存在关联,一审法院根据三公司对丁某某工作安排以及用工情况,综合认定三公司构成对丁某某的混同用工,并无不当,故丁某某在上述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丁某某在紫峰房地产公司、三亚国宾馆公司和华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因此丁某某主张紫峰房地产公司、三亚国宾馆公司和华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亚国宾馆公司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1.2010年首旅集团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2.2010年紫峰房地产公司优秀员工审批表;3.2010年首旅集团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证明丁某某自2003年4月起参加工作,工龄应自2003年4月开始起算。
案号(2021)京03民终7106号
辽宁三生与沈阳三生存在关联关系,李某主张其在沈阳三生、辽宁三生工作期间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辽宁三生对此虽不认可,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李维主张。因此结合李某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对李某关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具有事实依据。
案号 (2021)辽05民终469号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