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问,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将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

投标基准值的选择原则(评审因素设置注意事项)(1)

  首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占有率。

  市场占有率又称市场份额。指企业的某款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或品类中所占比重。通常情况下,市场占有率越高,竞争力越强,反映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没有具体条文的限制性规定。不过,深入分析一下市场占有率与企业规模两者间的关联。可以发现,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整体比中、小、微型企业高,这间接涉及了企业的规模要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可以看到,如果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排斥或歧视中小企业。

  在2019年5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编号:20190515-3272-3258596)中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得作为评分标准。”

  综上所述,市场占有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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