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管理方面可谓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很多人采用了工商部门统一的模板,没有请律师做更符合自己公司需求的设计,于是引发诸多纷争,今天以三个案例简要说下章程和章程的作用。

什么是公司章程?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会包含以下内容: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聘任、解聘及职权,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经营期限,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其他事项。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甚至可以说公司章程是一部公司内的宪法。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股东和高管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明晰了权利规范了公司的运作。选人用人、创世团队的权利保护、股权转让限制、股权继承、股权的离婚后分配问题等诸多细致的重要的方面都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做约定。可以不夸张的说公司的章程又如公司内部的宪法。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公司章程主要起什么作用(什么是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能做什么?我们看看如下三个案例:

公司章程对公司权利分配和控制、公司决策、运营、管理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举三个小案例来简要说明:

案例1

公司董事会依章程解聘大股东总经理职务

李某与葛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环保科技公司,李某持股46%、葛某持股40%、王某持股14%,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三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某日,公司董事长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了“鉴于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的事项,并由葛某、王某投赞成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以“董事会决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至于董事会决议解聘李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需审查。

这个案件最终入选最高院指导案例,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公司章程主要起什么作用(什么是公司章程)(2)

案例2

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鲁泰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王某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鲁泰公司职工于2004年募集资金3350万元成立亿丰公司,其中王某出资850万元,持股25.37%。2006年,未经鲁泰公司董事会决议,王某指示公司员工将鲁泰公司5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亿丰公司向银行质押贷款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鲁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作出决议的职权,董事长职权中不包含此项权利,王某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鲁泰公司承兑汇票提供给亿丰公司用于质押贷款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未按章程规定交董事会讨论,属于个人决定。结合案件其他方面,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讨论,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500万元承兑汇票挪用给其个人参股的亿丰公司用于质押贷款300万元,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号:[2008]汶刑初字第9号)

公司章程主要起什么作用(什么是公司章程)(3)

案例3免除和变更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

科普诺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刘英持股48%,任执行董事、经理;喻敏持股52%,任监事,二人任期均为3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3月,喻敏通过快递方式向刘英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告知26日召开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刘英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6月29日,2008年6月29日,科普诺公司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喻敏和刘英在会议签到表中签字,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刘英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喻敏管理公司一切业务”,《会议记录》仅有喻敏一人签字,《会议记录》同时载明,会议主持者为喻敏。

刘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喻敏作为公司监事,无权优先召集、主持股东会,在未向执行董事刘英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且无证据表明刘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作为其科普诺公司执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喻敏上述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该次临时股东会所做决议,因此而应当被撤销”。[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

律师点评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优先召集、主持的程序性规定,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执行董事怠于或不能行使召集权时,监事或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否则,股东会决议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撤销。

可以说,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是公司的基本法。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映股东意志。公司章程可以细化或者补充公司法规范,还可以排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适用。


马华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硕士,专注于婚姻家庭风险规划,民事信托,财富规划和传承。我的目标是事前做风险规划,避免诉讼的发生,维护家庭的稳定。使用保险、信托,代持,协议,理财产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法律规划,涉及婚姻风险、孩子教育金、公司上市风险筹划、家族财富保全增值、继承、家族文化传承。擅长于信托、保险、股权、公司法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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