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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
来源:民商事实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
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之前,各银行为客户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手续的依据为《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以下简称司发通78号文)。
曾有人大代表提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需要公证,给群众尤其是边远地区困难人群造成不便,建议简化手续。
201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银保监会系统内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同时组织银行对经营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结合证明清理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银保监会选取了多家银行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并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北京朝阳区法院多次沟通探讨。
考虑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不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低,操作程序等问题各方基本达成一致,因此,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本《通知》,以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
二、《通知》与司发通78号文的关系是什么?
答:《通知》出台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公证遗嘱、存款人死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但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司发通78号文办理查询公证。
三、《通知》规定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能否委托他人办理?能否多次查询?
答:对于符合委托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查询,且可以多次查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办理需要,制作申请书和承诺书。
《通知》附件提供了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的参考样本,各行可以在不加重查询人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便利群众的同时控制风险。
四、银保监会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公安部门与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逐步推进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线核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二是对于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最高法院、司法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沟通,深入研究论证后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既保护存款人财产安全,又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
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建立小额存款继承风险分担处理机制,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对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继承提取免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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