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人为自己投资理财过程中,很多朋友会被受托人信誓旦旦承诺保底补亏的话语吸引,但我们都知道,但凡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到底受托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也有不同的观点。

投资理财最忌讳的三个条件(投资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1)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委托他人通过证券市场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委托人带来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从中选择了几个深圳市内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

(一)保底条款无效

1.案号:(2021)粤0304民初24820号

裁判主旨:承诺补足亏损的保底条款无效,但亏损后双方对账后签订欠条,欠条所确认的亏损金额1753万元系根据原、被告双方核查对账后形成。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约的情况及被告违规操作的行为来看,原告诉求被告承担上述亏损,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投资理财最忌讳的三个条件(投资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2)

2.案号:(2020)粤0304民初60637号

裁判主旨:委托投资理财亦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双方取得财产相互返还,共担损失。

【法宝律师】:上述案例法院倾向于认为投资理财应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但也并非受托人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如果受托人在亏损后对账签订了欠条,承诺承担亏损,法院也有可能会支持;没有对账签订欠条,法院也会根据双方所得及亏损来划分责任。

投资理财最忌讳的三个条件(投资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3)

(二)保底条款有效

1.案号:(2021)粤03民终28485号

裁判主旨:保底条款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内容有效。

2.案号:(2021)粤03民终15781号

裁判主旨:委托理财协议均明确约定了保底条款,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作出否定性规定。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协议项下的保底条款有效,委托理财协议亦为有效。

投资理财最忌讳的三个条件(投资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4)

【法宝律师】:上述案例法院倾向于认为保底条款因为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于对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且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签订合同的风险有所预见,因此还是认定受托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底责任。

投资理财最忌讳的三个条件(投资理财保底承诺有效吗)(5)

三、委托投资者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注意什么?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作出承诺,但还没有对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有相关规定。

因此委托人跟受托者签订委托协议后,如果发生亏损,最好通过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式将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和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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