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社会现象,皇帝的小妾叫嫔妃,民间的小妾叫姨太,说白了就是正宫、正妻之后又娶的小老婆。
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2月,由蔡元培、宋教仁、唐绍仪发起,组织了一个“社会改良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改良方针:“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随后,正式公布一个《社会改良会章程》,其中附有36条社会改革主张,第二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不置婢妾”、“实行男女平等”。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则于1912年4月30日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这是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通行的第一部刑法典。但是,这部法典只是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本质没变,其中第12条明确承认了纳妾制度。特别是大理院的相关解释更有趣,进一步明确了妾的社会地位:“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
法不禁止,上行下效,州官放火,百姓点灯。都市的巨商富贾,乡村的土豪劣绅,有钱有势想娶多少小老婆,各行其便。国民党掌权执政以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正式颁布了《刑法》,第254条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民法》从1931年5月5日起开始施行,其中《亲属编》正式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承认妾与妻的关系以及妾在家庭中的地位。这是国民政府正式确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以立法形式废除纳妾制度。
虽然政府立法禁止纳妾,但整个民国时代,男人找小老婆非常自由,只要有钱养得起,纳妾就像买白菜一样容易。为什么政府废妾,而民间纳妾依然盛行呢?问题还是出在政府的司法解释。
针对《民法/亲属编》关于妾的法律条款,行政院的司法解释恰恰相反,如:“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之规定,应视为家属”。“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民国的《刑法》和《民法》均禁止纳妾,而执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则默认纳妾的合法性,把重婚解释为通奸,而且规定,妻只要明认或默许,也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再加之国军将领纳妾的“示范效应”,纳妾也就成了民国时代挥之不去的一道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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