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分级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