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整理出来的危险货物的精华知识点,精选知识点中的精华,都是干货,希望大家喜欢!!!
国际危规IMDG CODE
1. 编写依据是SOLAS公约、MARPOL 73/78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2. 内容一共分为3册: 第一册:总则、定义和培训,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包装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的规定(包括隔离表)。包装建议、总索引和编号索引等; 第二册: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危险货物索引表; 第三册:补充本,包括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等。
3. 国际危规中危险货物一共分九个大类,危险货物一览表里,所列危险货物按照联合国编号(UN NO.)编排。每一个危险货物均有一个编号,每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编号不一定连续。(每一编号不一定只对应一种危险品,危险货物名称索引表中对应的一种危险货物名称不一定唯一)
4. PSN (Proper shipping name) 以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查取UN NO。危险货物一览表所列危险货物的顺序都是按照UN NO.排列的。正确的名称,可以是物质学名或者物品名称、商品名称或者军事名称。
5. 船方在承运具有危险特性但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标明(N.O.S)的货物,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未列入(N.O.S)条目的危险物必须要求加贴特种种类危险货物的标志。
6. 以货物的英文字母顺序或者汉语拼音顺序查询英文或者中文名称索引。从国际危规危险货物的英文名称索引中,可以查到英文名称、UN NO.、危险类别和是否为海洋污染物。如果标有P,代表是海洋污染物。而从中文名称索引中,只能查询到中文名称和UN NO。(英文名称索引无法查到货物一览表所在页码)
7. Ems 是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表,英语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for Dangerous Goods,是船舶配备的专用应急器材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程序,主要目的是为危险货物的火灾和溢漏事故应急提供建议,不包括散装货危险货和非危险货。一般应急措施表编号可以通过查询EMS指南索引表或者危险货物一览表获取。火灾应急表编号以F为首,包括F-A到F-J,而溢漏应急编号以S为首,包括S-A到S-Z。火灾应急措施包括总体建议、舱内着火应急措施、舱面着火应急措施、货物暴露在火中的应急措施和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火灾预防不包括在内);溢漏应急措施包括总体建议、舱内货物溢漏应急措施、舱面货物溢漏应急措施和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不包括货物暴露溢漏应急措施和溢漏预防)。
8.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Medical First Aid Guide)由IMO、WHO、ILO编写。MFAG一共有20个表,15个附录,其中附录14是提供船上医疗室中要求配备的药品和设备清单。主要是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包括人员伤害或者人员窒息)提供的抢救方法,抢救方法分为三步进行。
9. 危险货物的包装:
复合包装是指内容器和外包装并在结构上成一整体。
根据包装的适用范围,可以将包装分为通用包装、专用包装和救助包装。
(a)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6.1类中大部分货物和第1/8类中部分货物。一般分为I II III三个等级,危险程度依次减弱。对于第1类爆炸品的包装除特殊要求者外均瑶满足通用包装的第II类。包装类型代码由两部分或者三部分组成,可用2~4位数码表示,该数码及其顺序包括:第一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形式/类型,如桶,罐等;第二部分用一个或两个拉丁字母,表示包装材料,如钢、木等;第三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特殊结构,如桶盖是否可拆装、箱壁是否防撒漏等。另外,在包装代码后加字母“T”表示救助包装,加字母“V”表示特殊包装,加字母“W”表示等效包装。下图是通用包装的标记和符号说明,注意其包装类型代码包括了包装材料、制造商的识别记号、容许装载最大载重量、适合于装载的货物形态和包装形式(不包括制造商名称)。
跌落试验:I 类包装跌落高度1.8米,II类1.2米,III类0.8米。进行跌落试验,除平面跌落外,包件重心必须垂直通过撞击点。
渗漏试验:包装置于水下5分钟,进行气密性试验,I类包装能承受不低于30KPa的压力,II类不低于20KPa,III类不低于10KPa。
堆码试验:堆码高度包括样品在内为3米,试验持续时间为24小时。对于承装危险品的强度比较弱的通用包装如塑料箱、塑料桶等进行堆码试验要求堆码高度3米,持续时间28天,温度不低于40度。
对于第3类危险货物的包装是按照其闪点和初沸点划分的:I类包装初沸点<=35℃,II类初沸点>35℃且闭杯闪点<23℃,III类初沸点初沸点>35℃且闭杯闪点23-60℃之间。
对于6.2类危险物质包装按照其毒性划分:I类是对剧毒物质,III类适用较低毒性危险物质。
对于第8类危险货物的包装是按照其腐蚀性大小划分的:I类包装在3分钟或者3分钟暴露期开始到60分钟观察期内,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严重危险性);II类包装在3分钟或者3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暴露期内,直到14天的观察期内,能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场的物质(中等危险性);III类包装60分钟以上4小时内的暴露期直到14天的观察期内,能使得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或者不会引起完好皮肤出现坏死现场,但是在试验温度在55℃时对试验用的铝或者钢的表面年腐蚀不超过6.25MM的物质(一般危险性)。
(b) 专用包装:第1类的部分包装,第2类和第7类全部包装,第3/4/5/8类一些特殊货物。
对于第2类危险品,采用耐压容器作为专用包装。高压容器指所承受压力>7MPa,中压容器在2-7MPa之间,低压容器<=2MPa。
对于第7类危险品按照运输指数(TI)包装划分3个等级,I类:TI=0, II类:0<TI<1, III类:TI>1。其中I类图案是白色,II和III类上黄下白,且包装危险程度III类最大,I类最小,此包装方法和通用包装分类危险程度恰恰相反。
(c) 救助包装是指用于运输途中危险货物出现破损等意外事故时候用于救助的包装。
对于曾经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非经过清洗或者处理外,均应该保持危险货物标志,并视为所装过的危险货物对待。
10. 危险货物的标志:
(a)危险货物标志中的标记包括:正确的运输名称、UN NO.,海洋污染物标志(如有)。(考试答案选项里面有具有两种危险时应贴次危险标志是错误的,不能选)
(b)图案标志: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的菱形标志,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危险性质,还必须同时表明其次危险性的副图案标志,主副图案标志的差别在于前者标注而后者不标注其类别号。对于海洋污染物运输组件,其图案标志边长不少于250MMx250MM,海洋污染物的标记也是菱形。
(c)标牌:就是放大的图案标志,尺寸不小于250MMx250MM。
若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加温物质,则不一定粘贴加温运输标记。
熏蒸过的货物运输组件,应粘贴熏蒸警告标记,如果组件内有危险货物,还应粘贴相应危险货物类别的标记。危险货物的标记标牌等,要保持永久性,即使在海水浸泡至少3个月仍然清晰可辨。
限量内危险品的包件和仅含限量内货物的运输组件不需要显示海洋污染物标志、正确的运输名称和UN NO.,只需要张贴限量运输标记或者标牌即可。(在外表面粘贴“限量”或者“LTD QTY”)
客船不得装载具有特殊危险的货物。
11. 危险货物的积载:
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包括第1类危险货物),距离驾驶台居住处所以及救生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8米。无论是爆炸品还是其他类别,其积载类都是确定允许装载舱面或者舱内或者禁止装运。
(a)第1类爆炸品的积载方式有:A型弹药舱积载、C型弹药舱积载、特殊积载、舱内或者舱面积载、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积载等。(考试答案有专项积载和舱底积载是错误的,不选)爆炸品的积载一共划分15种积载方式,第1类爆炸品应尽可能积载在靠近船舶中心线的舱位,距离船舶任何一侧都不小于1/8船宽或者不大于2.4米(取小者),要求距离在居住处所或者机器处所的一永久性的A级钢质舱壁距离3米以上,距离任何明火、机械排气口、通气烟道口、可燃性物料仓库或者其他着火源的水平距离6米以上,距离消防栓、蒸汽管道或者进出口通道、驾驶台、居住处所和救生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8米。(第1类积载必须距离热源至少3米)
装运爆炸品第1类的货船包括货船和载客数不超过12人的客船。
(b)除第1类外,积载类分为客船和货船,用A到E五种积载方式,如下图所示:
专门从事装运除爆炸品外的危险货船,并包括载客超不过25人或者按照船舶总长每3米不超过1人,取其中较大者的客船,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易燃易爆危险货应尽可能保持阴凉,远离一切火源。
第5.2类、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对船有严重腐蚀作用的、能产生剧毒蒸汽的危险品应舱面积载,而胶合板包装的危险品(例如装有危险货的纤维板箱)不能在舱面积载。海洋污染物应优先选择舱内积载,若选择舱面积载,货位应选择具有良好保护和遮蔽的处所。
对于尾机型船舶,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适合货位是第1舱的二层舱;对于中机型的船舶,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正确货位是首尾舱的二层舱。
对于限量运输要求的包装危险货物,积载类应确定为积载类A。
碳化钙(电石)可以与轻烧镁混装,严禁与原木、煤炭、精选矿混装。
12. 危险货物的隔离:
(1)第1类爆炸品:
(a)第1类爆炸品除了被分6个小类外,按照其配装是否安全,又被分为13个配装类,分别用A~L(不包括I)、N、S表示。
(b)如果1.2D 和 1.5D 混装在同一舱室,应该将其当做1.5D并符合最严格的积载要求(以危险性大为主)。
(c)不同配装类货物在舱面装运时,除非按照上述舱内隔离要求允许混合积载外,否则至少应隔开6米积载,要求不能混装,其含义也是至少隔开6米。
(d)托运的配装类 L 的货物只能与同一类型的配装类 L 的货物一起积载。例如爆炸品1.1L可以只能与1.1L混合配装,不能与1.2L,1.3L,1.1A等配装。
(2)除第类爆炸品外危险货物的隔离等级:
(e)隔离1:远离,只要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米,可在同一舱室货货仓内或者舱面装载;
(f)隔离2:隔离,舱内积载,要装于不同舱室或者货舱,舱面积载,不小于6米的水平距离;
(g)隔离3:用一整个舱室或者货舱做垂向的或者水平的(指纵向的)隔离,舱面积载而言,至少12米水平距离;
(h)隔离4: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者货舱作纵向隔离,单独的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在舱内积载的包件与在舱面积载的另一包件之间的距离包括纵向的一整个舱室在内必须保持24米。
碳化钙(电石)与焦宝石的配装要至少满足不可同室(中间加班液、火密)。
(i)危险货物隔离表中的X表示:隔离要求应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
(3)危险货物和食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a)隔离1:第8类腐蚀性物质和第6.1类包装类III的有毒物质与食品之间;
(b)隔离2:第6.1类中包装I和II或者第2.3类有毒物质积载应与食品之间;
(c)不需要隔离:第6.1类中包装I和II或者第2.3类有毒物质分别装在不同的封闭运输组件内;
(d)隔离2:第7类放射性物质与食品之间;
(e)隔离3:第6.2类物质与食品之间;
大米和酒精:不需要隔离;罐头和放射性物质:隔离2;食品和硫酸:隔离1;
对于限量运输要求的包装危险货物,其没有隔离要求处理。
13. 危险货物的分类:
包装危险货物通常所指的是带包装的各类危险货物外,还包括载在集装箱里、可移动罐柜、公路或者铁路车辆等运输单元的无包装固体或者液体的危险货物。两种以上的物质积载在一起回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的物质属于不相容的物质。国际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
(a)第1类爆炸品:1.1类是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1.5类是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1.2类是具有抛射危险但是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1.3类是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的爆炸或抛射危险;第1.6类是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1.4类是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水路危规没有1.6类,只有5个小项。)
(b)第2类气体:2.1类是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炔、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2.2类是非易燃、无毒气体,如氧气、压缩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等;2.3类是有毒气体,如氯气、氨、硫化氢、光气等。在包装容器中溶解于溶剂的气体物质属于溶解气体。
(c)第3类易燃液体:如酒精、花露水、泡力水等,包括液体退敏爆炸品;闪点是指在给定条件下,易燃物质的蒸汽与空气混合接触火焰产生的瞬间闪火(不连续闪火现象)的最低温度;燃点是一定的加温条件下,易燃物质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时产生的持续燃烧时(持续燃烧5秒以上)的最低温度;闭杯闪点温度要低于开杯闪点3-6度,一般燃点温度高于闪点5度左右。
(d)第4类易燃固体:4.1类是易燃固体,如赤磷(红磷)、卫生球、硫磺、赛璐璐(乒乓球)、铝粉(有涂层的)、棉花、黄麻、镁粉等,包括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苦味酸铵,在干燥状态下,应作为爆炸品看待);4.2类是易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活性炭、铁屑、未经抗氧化剂处理的鱼粉、铝粉(无涂层的)、种子饼等;4.3类是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碳化钙(电石)、磷化氢、钠、钾等。
(e)第5类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5.1类是氧化物质,如高锰酸钾、硝酸钠、氯酸钾、过氧化钠等;5.2类是有机过氧化物。
(f)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6.1类是有毒物质,如氧化汞、氯化钠等,LC50是吸入性毒素,LD50是口服后,毒素进入身体;6.2类是感染性物质,可以分为A/B两类,A类是指接触到后,造成人或动物的永久性致残、生命危险或致命疾病。有毒物质的可溶性越大、挥发性越高、粒度越小,则毒性一般越大。疫苗不属于感染性物质。
(g)第7类放射性物质:α射线和β射线带电,其他射线不带电不能产生电离作用,γ射线是一种波长很长的电磁波,又叫光子流,难以被任何物质完全吸收。穿透能力大小依次为: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和粒子,最容易被H原子或者碳氢化合物吸收的是快中子流。放射性活度,又叫放射性强度,是指每秒放射性物质发生核衰变的数目或者每秒内射出的相应粒子的数目。放射性比活度,是指单位质量或者体积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剂量当量是用以衡量生物体受到射线危害的程度。
(h)第8类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硝酸、硫酸、冰醋酸等;国际危规没有分类,但是水路危规分8.1类、8.2类、8.3类。
(i)第9类杂类危险品:包括基因重组微生物(GMO)、温度高于100度的液态物质以及温度高于240度的固体,如石棉、锂电池、干冰、救生设备的气囊、经过抗氧化处理的鱼粉、蓖麻籽等。
(j)后果严重的危险货物:指具有在恐怖事件中被滥用可能、会产生诸如大量或者巨大破坏的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包括大部分爆炸品、3类中退敏液体爆炸品、4.1类中退敏固体爆炸品和有毒物质(2.3类、6.1类包装I类、6.2类A类)。
(k)海洋污染物:易对海产品生物造成积累的潜在威胁或者易对水生生物造成严重毒害;
不助燃液体指闪点高于35度,燃点大于100度,含水量大于90%的混合溶液,不属于第3类。
干扰项中不属于危险品的选项:骨粉、踢角粉、膨润土。
我国水路危规
我国水路危规有2册组成,我国水路危规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但是不适用国际航线的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和散装危险货物。
1. 水路危规中,危险品国际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号,第2位:项别号,最后3位:品名顺序号(若顺序号≤500为一级危险品,顺序号>500为二级危险品)。 例如:编号“43025”——表示第4类第3项,属于一级危险品。
2. 我国水路危规以危险货物学名的第一个汉字笔画数查询货物名编号。
3. 水路危规对于特定危险货物,除查阅危险货物明细表外,通常还需要根据其类别从水路危规附件中的“各类危险货物引言”获得该类危险货物的一些共性说明。
4.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a)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托运时,船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经法定机构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明。托运危险货物应具备的安全运输条件有:拥有合格的包装、具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和标牌、具有完备的托运单据(不包括完整的货运资料)。危险货物在交付运输时,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船舶应该在装货前1天向港监申请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也可以装船前1天通过代理人向港监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运危险货物在抵港卸货前,应向港方提供危险货物装载清单和实际积载图。在装卸爆炸品和易燃液体危险货物时,吊杆应降低其额定负荷的25%。
(b)对于易燃性液体发生火灾:若液体能溶于水,不论其密度大小,均可以使用水来扑救;若液体不能溶于水,当其密度大于1时,可以采用水扑救,当其密度小于1时,不能采用水扑救,只能使用泡沫或者干粉,因为谁扑救,易燃液体会浮在水面,扩大火灾面。
(c)对于限量危险货物,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d)船舶申请监装监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监卸需于作业前一天提出;申请监装,应于作业三天前提出,并附送装货配载舱图。配载舱图经港务监督核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港务监督同意。监装合格后,港务监督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考试题目答案里有一项干扰项:没有申请主管机关进行监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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