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时,由于农村生产力落后,多数百姓生活艰难,所以出现了许多在今天看来不可思议的民间风俗,下面就选几个与女性有关的清代民间风俗。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1)

一、溺女

溺女恶习,所在有之,盖以女子方及笄许嫁时,父母必为办妆奁。富家固不论,即贫至佣力于人者,亦必罄其数年所入佣赀,否则夫婿翁姑必皆憎恶。迨出嫁,则三朝也,满月也,令节新年也,家属生日也,总之,有一可指之名目,即有一不能少之馈赠,纷至沓来,永无已时。又或将生子,则有催生之礼,子生后,则弥月、周岁、上学等类,皆须备物赠送。甚至婿或分爨,则细至椅桌碗箸,必取之妇家。女子归宁,亦必私取母家所有携之而归,稍不遂意,怨恨交作,贪家之不愿举女,良有以也。成曰大贼人道,或曰方患人满,此风宜提倡不宜禁革。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2)

​溺女恶习,在清代时的一些落后地区常有发生,这可能是因为女孩子长到15周岁的及笄年龄时,就要嫁人了,那时女孩的父母一定要为其准备带入男方家的嫁妆。在富裕人家还没什么问题,但在贫困人家这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了,为了准备嫁妆他们甚至要拿出所有收入给女儿充当嫁妆,否则就会遭到男方家父母等人的憎恶。等到女孩儿要出嫁后,凡遇到生孩子满月,或过年过节、家人过生日等,每一件可以立为名目的事情,都少不了要馈赠礼物的,年复一年这种事情不断,似乎永无停止之时。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3)

​相反,如果是生了儿子,首先就可以接受女方家送的金团、肉、鸡蛋、桂圆、核桃、糖等食品及婴儿的衣着用品等催生之礼,待婴儿弥月(满一个月)、周岁、上学等时间节点,女方家一般都要准备物品赠送。倘若女婿家和其父母分家另过,则过家需用的桌椅碗箸等物,都要从媳妇的娘家索取。如果女方婚后回娘家,也一定会私取娘家能携取的物品回家,倘若娘家不予或少予,往往会遭到女儿和女婿家人的怨恨,当然也有好的男方家庭不十分挑拣这些事情,不过很多人家习俗都是如此。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4)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清代,因为以上这些风俗,所以导致很多贫困人家频频出现“生女则溺之”的惨剧发生,这种落后的风俗习惯以闽台之地最盛,让人触目惊心。不过,这种现象的发生与当时贫困百姓常常食不果腹的落后生活密切相关。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5)

二、租妻

雍、乾以前,甘肃有租妻之俗。盖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则僦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为限。过期,则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客游其地者,亦僦之以遣岑寂。立券书限,即宿其夫之家,不必赁屋别居也。限内客至,夫辄避去,限外无论。夫不许,即某妻素与客最笃者,亦坚拒不纳。欲续好,则更出僦价乃可。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6)

​雍正、乾隆之前在甘肃的一些地方有租妻的风俗。猜想可能是因为有的男子煤油财力迎娶老婆,而又想生孩子留下后代,于是便凑钱租赁他人妻子,并立下文书,设定期限,或者二年,或者三年,也或者以生下儿子为期限。到预定日期后,女方原来的丈夫立即带回,不能多留一日。有的外地客人到那里居住期间,也有租赁他人妻子,以排解寂寞的。双方也会立下文书,然后可以住宿到女方丈夫的家里,不用另租房屋居住。在租赁期限内,客人如果到来,女方丈夫就会立即躲避出去。如果丈夫不允许,即使某位妻子与客人素来关系笃厚,也可坚决不答应。打算继续交好,就必须拿出更多租赁价格才可以。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7)

三、典妻

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以妻典与人,期以十年五年,满期则纳资取赎。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于外,几不明其孰为本夫也。

在浙江宁波、绍兴、台州等地,经常有典妻的风俗。典妻就是丈夫将妻子“典雇”给光棍汉,期限有十年、五年等不同日期,期满后则缴付资财,结束“典雇”过程。被典当的妻子多会在外生育儿女,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那些孩子谁是孩子的生父。

清朝民间女子礼仪(这些清代民间关于女性的旧俗)(8)

​很明显,以上溺女、租妻、典妻等风俗,都是畸形的旧俗,反映了对女性的压迫和轻视,是必须批判的封建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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