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重庆得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康美街道九曲河九里晴川56-1别墅装修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康美街道九曲河九里晴川56-1别墅装修“5·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监察室、检察室派员参加调查工作。对事故展开调查。

目前,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已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邬某某在二楼电梯井道内违章冒险作业,搭设简易悬空脚手架,未按规范设置防护,未系挂安全带,高坠至负二层电梯井道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得照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在电梯井道内作业的违章行为。

(2)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电梯井内违规搭设悬空脚手架,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邬某某,重庆得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杂工,未系挂安全带,违章冒险在二楼电梯井内从事高处作业,高坠至负二层电梯井内,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鉴于邬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夏某某,重庆得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得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里晴川56-1房屋装修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在电梯井道内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电梯井内违规搭设悬空脚手架,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得照公司积极安抚家属情绪、稳妥处理善后事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得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触犯刑法的行为,建议不予刑事责任追究;调查中未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纪律责任追究。

重庆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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